台发改〔2017〕232号
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 江门市财政局《关于执行<江门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16)修订版>的通知》(江发改费管〔2017〕684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台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台山市财政局
2017年8月15日
台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 2017年8月15日印发
主办股室:收费管理股 (共印5份)
江门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16)修订版
序号
部门
收费项目
政策依据
减免措施
合计
中央项目(32项)
一
公安
1.证照费
(1)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计价格[1994]783号,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40号
(2)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
发改价格[2004]2831号,财综[2001]67号, 计价格[2001]1979号,计价格[1994]783号,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40号、粤发改价格函〔2017〕3426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标准:由每本15元降为每本10元。
(3)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
财综[2008]36号,发改价格[2008]1575号、原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11〕947号、粤发改价格函〔2017〕3426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标准:由每本15元降为每本10元。
(4)机动车抵押登记费
财税[2017]20号
2017年4月1日起取消
二
司法
2.公证费(限于行政机关)
发改价格[2013]1494号,计价费[1998]814号,计价费[1997]285号、原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2000〕150号、粤价函〔2003〕480号、江价〔2001〕1号、粤价[2013]199号
三
国土
3.矿产资源补偿费(不含煤炭、原油、天然气)
国务院第150号令、省政府粤府〔1995〕62号、原省物价局粤价函 〔1996〕32号、粤价函〔1996〕32号、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从2016年10月1日起,对所有企业免征
4.土地闲置费
《土地管理法》
5.土地登记费
国土资源部、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国土(籍)字[1990]93号、省国土资源厅、原省物价局、财政厅粤国土字〔1991〕38号、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从2016年10月1日起,对所有企业免征
5.1土地证书费
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从2016年10月1日起,对所有企业免征
6.耕地开垦费
《土地管理法》
从2016年10月1日起,对所有企业免征
四
住房和城乡建设
7.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8]924号
7.1、登记工本费
首次办证减免,再次补办收费
8.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
建设部、财政部、原国家物价局建城[1993]410号,原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粤价〔1996〕104号,粤价〔1997〕33号,粤办函〔1996〕722号
五
海事
9.船舶港务费
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91号,原交通部交财发[1997]93号、财税〔2015〕92号
从2015年10月1日起,取消该收费项目
10.船舶登记费
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91号,原交通部交财发[1997]93号,粤价费字[1992]215号、财税〔2015〕92号
从2015年10月1日起,取消船舶临时登记费
11.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
财政部、原国家计委财综[2003]81号,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3]17号,粤价[1998]161号
六
工信
12.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发改价格[2013]2396号,发改价格[2011]749号,发改价格[2007]3643号,发改价格[2005]2812号,发改价格[2003]2300号,财建[2002]640号,计价费[1998]218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粤发改价格函〔2017〕3426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从2016年10月1日起,对所有企业免征
七
水利
13.水资源费
发改价格[2014]1959号,发改价格[2013]29号,财综[2011]19号,发改价格[2009]1779号,财综[2008]79号,财综[2003]89号,[1992]价费字181号,《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价〔2009〕62号)粤价函[2000]160号、江价[2000]226号
14.河道采砂管理费(含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
发改价格[2009]3085号,财综[2003]69号,[1992]价费字181号,《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水利厅关于修订我省河道采砂管理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13〕209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财税[2017]20号
2017年4月1日起停征
15.城镇污水处理费
《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国发[2000]36号,计价格[2002]515号,计价格[1999]1192号,财综字[1997]111号、财税[2014]151号)
16.水土保持补偿费
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4]886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从2016年10月1日起,对所有企业免征
八
农业(含海洋)
17.检疫费
(1)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
发改价格[2011]2021号,财综[2008]78号,计价格[1994]400号,[1992]价费字452号
暂停征收
18.检验检测费
(1)新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质量复核检验费
[1992]价费字452号、财税[2017]20号
2017年4月1日起停征
(2)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委托检验费
[1992]价费字452号、财税[2017]20号
2017年4月1日起停征
(3)新兽药、进口兽药质量标准复核检验费
[1992]价费字452号、财税[2017]20号
2017年4月1日起停征
(4)进出口兽药检验费
[1992]价费字452号、财税[2017]20号
2017年4月1日起停征
(5)兽药委托检验费
[1992]价费字452号、财税[2017]20号
2017年4月1日起停征
(6)农作物委托检验费
[1992]价费字452号、财税[2017]20号
2017年4月1日起停征
(7)农机产品测试检验费
发改价格[2013]1494号,发改价格[2010]2363号、财税[2017]20号
2017年4月1日起停征
(8)农业转基因生物检测费
财综[2008]76号,发改价格[2007]3704号,财综[2002]64号、财税[2017]20号
2017年4月1日起停征
(9)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检验费
发改价格[2003]2353号,计价格[2000]559号,计价格[1994]400号,[1992]价费字452号、财税[2017]20号
2017年4月1日起停征
19.农机监理费(含"九二"式拖拉机牌证费)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发改价格[2003]2353号,计价格[1994]400号,[1992]价费字452号
对所有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免收
(1)拖拉机号牌(含号牌架、固封装置)费
对所有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免收
(2)拖拉机驾驶证、行驶证(含临时)、登记证费
对所有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免收
(3)安全技术检验费
对所有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免收
20.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财综[2012]97号,计价格[1994]400号,[1992]价费字452号
九
卫生计生
21.卫生监测费
国办发[2002]57号,财综[2008]47号,[1992]价费字31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粤财预〔2017〕75号,财税[2017〕20号。
从2016年10月1日起,对所有企业免征。
22.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
[1992]价费字31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财税[2017]20号2017年4月1日起停征
十
人防
23.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中发[2001]9号,计价格[2000]474号、粤人防〔2010〕23号、江发改费管〔2012〕630号、粤财综〔2014〕89号、江人防〔2010〕15号、粤发改发电〔2014〕34号
十一
法院
24.诉讼费
国务院令481号,财行[2003]275号
十二
海关
25.进口货物滞报金
[1992]价费字293号,海关总署令第128号
十三
质检
26.出入境检验检疫费(不含出口货物、运输工具和集装箱检验检疫费)
财综[2014]6号,财综[2013]85号,财综[2012]71号,发改价格[2012]3882号,发改价格[2012]1894号,财综 [2011]104号,财综[2011]42号,,财综[2010]22号,发改价格[2010]134号,财综 [2009]25号,财综函[2007]2号,财综[2007]54号,发改价格[2007]2216号,财综[2004]17号,财综[2003]77 号,发改价格[2003]2357号,国质检财[2014]311号、财税[2017]20号
2017年4月1日起停征
十四
环保
27.排污费
财综[2003]38号,国务院令第369号,四部委令第31号、粤价{2010}48号、粤价{2013}102号
28.环境监测服务费
[1992]价费字178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粤财预〔2017〕20号,财税[2017]20号
2017年4月1日起取消
十五
林业
29.森林植物检疫费
[1992]价费字196号
暂停征收
十六
食品药品监督
30.GMP、GSP认证费
财综[2003]83号,发改价格[2004]59号、粤价[2004]251号、发改价格[2004]59号、粤价函[2010]1192号、财税[2017]20号
2017年4月1日起停征
31.检验费
(1)药品检验费
发改价格[2003]213号、财税[2017]20号
2017年4月1日起停征
(2)医疗器械、制药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
[1992]价费字534号、财税[2017]20号
2017年4月1日起停征
十七
仲裁委
32.仲裁收费
国办发[1995]44号,财综[2010]19号
省定项目(10项)
一
安监
1、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试费
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2〕137号,省发改委、财政厅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从2016年10月1日起,对所有企业免征
二
交通
2、IC卡道路运输电子证件工本费
粤价函〔2009〕840号、省发改委、财政厅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从2016年10月1日起,对所有企业免征
3、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
粤价函〔2004〕506号、省发改委、财政厅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从2016年10月1日起,对所有企业免征
三
规划
4、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粤价〔2003〕160号
5、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仅对乡镇规划区收取)
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从2016年10月1日起,对所有企业免征
四
林业
6、绿化补偿费
粤价〔2000〕334号,《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 江价〔2002〕225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从2016年10月1日起,对所有企业免征
7、恢复绿化补偿费
粤价〔2000〕334号,《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 江价〔2002〕225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从2016年10月1日起,对所有企业免征
五
卫生计生
8、职业病诊断及鉴定费
粤价函〔2003〕46号,省发改委、财政厅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从2016年10月1日起,对所有企业免征
六
水利
9、堤围防护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对农民耕种的农田暂缓征收)
粤价〔2014〕29号、省发改委、财政厅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财税[2017]20号
2016年10月1日之前对小微企业免征;从2016年10月1日起,对所有企业免征,2017年4月1日起停征。
10、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
粤价函〔2000〕160号、省发改委、财政厅粤发改发电〔2014〕34号
从2016年10月1日起,对所有企业免征
备注:1、其他政府类基金、专项收入等非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有关文件规定收取。2、如有项目增减,以国家、省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为准。3、本清单自2016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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