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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供水价格的通知
  • 2023-01-16 09:33:56
  • 来源: 台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 【字体:    

  台山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按照《关于台山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供水价格调整问题的复函》(台府办函〔2018〕170号)、《关于调整城区自来水原水价格的复函》(台府办函〔2018〕220号)、《关于调整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供水价格问题的复函》(台府办函〔2018〕237号)的精神,现将你公司自来水价格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继续实施阶梯水价。对于超出基本生活用水需求的部分,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以反映水资源稀缺程度。一、二、三级阶梯的价格以基本水价为基数,按国家规定的1:1.5:3比例确定。

  (二)同一经营主体同网同价。台山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供水范围内的台城街道、三合镇以及白沙镇原三八地区的各类用水价格执行统一标准。

  (三)实施简化分类水价。将目前水价分类调整为居民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等三类。其中,居民生活用水是指居民居家生活和集体宿舍用水,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计收水费的特定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是除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以外的各种用水,包括工业、行政事业和经营服务业等用水;特种用水是指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桑拿、洗浴、纤体中心、水疗、沐足、美容美发、健身室和外轮、洗车的用水等。

  二、实施范围

  调整水价适用于台山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供水范围内的台城街道、三合镇以及白沙镇原三八地区所有用户。

  三、调整标准

  根据《关于台山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供水价格调整问题的复函》(台府办函〔2018〕170号)的精神,经营性调整水价后,综合平均水价为每立方米1.98元,测算年均净资产利润率水平为8%;根据台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区自来水原水价格的复函》(台府办函〔2018〕220号)、《关于调整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供水价格问题的复函》(台府办函〔2018〕237号)的精神,启动水价联动机制,终端的综合平均水价为每立方米2.02元,调整后各类水价具体如下表:

  用水类别

  价格标准

  一、居民用水

  阶梯水量(立方米)

  单位:元/立方米

  第一阶梯

  用水量≤24

  1.62

  第二阶梯

  24<用水量≤32

  2.43

  第三阶梯

  用水量>32

  4.86

  居民用水综合平均价

  1.71

  二、非居民用水

      工业用水

  1.86

      商业和行政用水

  2.90

  三、特种用水

  5.04

  四、配套措施

  (一)对原执行居民用水价格的各类学校、幼儿园、福利院、部队和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以及未实行一户一表的住宅、小区总表等用水价格按居民用水综合平均价格计收。

  (二)城市绿化、消防、环卫等用水价格按居民用水第一阶梯价格计收。

  (三)对低收入困难家庭实行水价优惠政策。为减少水价调整对低收入困难家庭的影响,对持有《台山市低收入家庭优惠证》《广东省特困供养证》《广东省五保供养证》《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其中的一项,以及其本人身份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向供水企业提出申请,经审核属实的,每月每户免费使用自来水5立方米,超出免费用水量5立方米的,且用水量在第一级水量范围内(每月每户24立方米),其超出免费用水量的部分按第一级水价收取,超过24立方米以上的则按阶梯水价收取。

  (四)根据规定,供水企业应于每年的第一季度内,将上年度有关供水成本费用的财务报表、各环节水量和各类售水比例等资料报送所在地城市价格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水价是否列入年度调整计划的依据。其他相关措施仍根据《关于台山市城区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暨水价联动机制的通知》(台发改〔2015〕314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8年6月抄见水量起执行。《关于调整台山市自来水有限公司自来水价格的通知》(台发改〔2012〕24号)同时废止。

  供水企业要切实配合做好调整水价和简化用水分类等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保障用水质量,确保居民用水安全稳定。

  (此页无正文)

  台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8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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