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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截止时间为2021年11月29日)
  • 2021-11-29 14:48:06
  • 来源: 台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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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一级项目二级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文件(文号)定价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是否涉企是否行政审批前置是否涉进出口环节定价方法备注
交通服务收费车辆通行费经营性公路(含桥梁和隧道)通行费高速公路项目:四车道高速公路收费费率0.45元/标准车公里,六车道及以上高速公路收费费率0.6元/标准车公里,大型桥梁、隧道项目执行原批复客车标准车标准;1至4类客车的收费系数分别为1、1.5、2、3(其中40座以上大型客车执行3类客车收费系数);1至6类货车的收费系数分别为1、2.1、3.16、3.75、3.86、4.09。普通公路特大桥项目具体收费标准见收费文件。粤府函〔2019〕416号、粤府函〔2019〕429号、粤交费〔2019〕830号、粤交费〔2019〕831号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门 不超过省定标准
渡口通行费台山市暂无该类公路渡口县发改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成本加合理利润现定价目录中收费项目名称为公路渡口过渡收费标准,今后省将通过修订定价目录放开。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公共文化、交通、体育、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配套停车场(库、泊位),具有垄断经营特征停车场(库、泊位)收费5元/小时,具体收费标准见收费文件。台发改函〔2020〕159号、台发改函〔2017〕49号县发改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成本加合理利润现定价目录中为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机动车停放设施服务收费标准,实际管理范围与现二级项目一致。
政府投资建设(设立)的停车场(库、泊位)收费具体收费标准见收费文件。台发改〔2021〕60号、台发改〔2017〕281号、台价〔2009〕2号县发改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成本加合理利润
港口重要服务收费*引航(移泊)费引领国内航线船舶进出港0.18元/计费吨;引领国内航线船舶在港内移泊0.135元/计费吨。粤交〔2019〕9号、粤交港〔2019〕302号 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门不超过省定标准现定价目录中为中央定价外的港口引航、拖轮等垄断服务收费,授权广州、深圳市人民政府核定其行政辖区内中央定价外的港口引航、拖轮等垄断服务收费。根据交水规〔2019〕2号引航费、拖轮费、围油栏费、停泊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仍将继续按照该文件执行。
*拖轮费4200元—17100元/拖轮艘次。粤交〔2019〕9号、粤交港〔2019〕302号 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门不超过省定标准
*围油栏费500净吨以下(含)493元/船.次;501—1000净吨(含)986元/船·次,1000净吨以上1400元/船·次。粤交〔2019〕9号、粤交港〔2019〕302号 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门不超过省定标准
停泊费停泊在港口码头、浮筒的船舶0.03元/计费吨·日。货物及集装箱装卸货上下旅客完毕4小时后,因船方原因继续留泊的船舶;非港口原因造成的等修、检修的船舶(等装、等卸和装卸货物及集装箱过程中的等修、检修除外);加油加水完毕继续留泊的船舶;非港口工人装卸的船舶,0.10元/计费吨·日。粤交〔2019〕9号、粤交港〔2019〕302号 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门 不超过省定标准
交通服务收费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费拖车费7座以下(含7座)客车、2吨(含2吨)以下货车基价420元/车次,加收标准10元/车公里,故障车拖车上限价670元;8座以上至19座(含19座)以下客车、2吨以上至5吨(含5吨)货车基价500元/车次,加收标准13元/车公里,故障车拖车上限价825元;20座以上至39座(含39座)以下客车、5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货车基价600元/车次,加收标准16元/车公里,故障车拖车上限价1000元;40座(含40座)以上客车、10吨以上至15吨(含15吨)货车、20英尺集装箱车基价700元/车次,加收标准19元/车公里,故障车拖车上限价1175元;15吨以上至35吨(含35吨)货车、40英尺集装箱车基价800元/车次,加收标准22元/车公里,故障车拖车上限价1350元;35吨以上货车基价900元/车次,加收标准25元/车公里,故障车拖车上限价1525元。救援方应事故、故障车辆车主(或驾驶员)要求赶到现场后因车主(或驾驶员)单方原因取消施救的,由于车主(或驾驶员)故意隐瞒实际装载吨位造成二次出动拖车的,按被拖车辆规定收费标准的50%收取拖车空驶费;在一次车辆救援服务过程中,出动一台拖车拖运两辆以上事故或故障车辆的,对每辆被拖车辆均只能按规定收费标准的80%收费;可以拖行的车辆,不得强制提供车辆应急抢修服务;事故或故障车辆制动系和传动系自锁无法拖曳,需要解锁并由服务企业协助解除自锁的,可按100元/轴的标准加收解锁费(含拆传动轴、半轴和外接气源充气解除制动);对装运公安部门规定为运输易燃、易爆及危险品的事故、故障车辆,拖车费加收20%。粤发改价格函〔2019〕3209号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门不超过省定标准现定价目录中为高速公路交通事故、故障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
交通服务收费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费吊车费7座以下(含7座)客车、2吨(含2吨)以下货车900元/车次;8座以上至19座(含19座)以下客车、2吨以上至5吨(含5吨)货车1400元/车次;20座以上至39座(含39座)以下客车、5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货车1800元/车次;40座(含40座)以上客车、10吨以上至15吨(含15吨)货车、20英尺集装箱车2500元/车次;15吨以上至35吨(含35吨)货车、40英尺集装箱车3000元/车次;35吨以上货车4000元/车次。吊车服务包括在事故或故障现场将被吊车辆吊运至拖车以及将被吊车辆从拖车吊运至卸载场地两个环节,仅完成一个环节的,按规定标准的70%收费;拖吊一体的救援车辆,未使用拖车的不得收取拖车费,未使用吊车的不得收取吊车费,拖、吊同时使用的,拖车按规定标准收费,吊车按规定标准的70%收费;在一次车辆救援服务过程中,出动一台吊车吊运两辆以上事故或故障车辆,对每台被吊车辆均只能按规定标准的80%收费,被吊车辆超过1台吊车施救能力,经公安交警确认必须使用两台吊车配合施救的,吊车总费用不得超过被吊车辆规定标准的180%;由于车主故意隐瞒实际装载吨位,造成二次出动吊车的,按被吊车辆规定标准的30%收取空驶费;对装运公安部门规定为运输易燃、易爆及危险品的事故、故障车辆,吊车费加收20%。粤发改价格函〔2019〕3209号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门不超过省定标准
公用事业服务收费污水处理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居民污水处理费台山市区(包括四九镇部分地区)0.95元/吨;各镇0.85元/吨。台发改〔2020〕269号、台发改〔2018〕376号县发改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水利部门成本加合理利润
非居民污水处理费台山市区(包括四九镇部分地区)1.4元/吨;各镇1.20元/吨。台发改〔2020〕269号、台发改〔2018〕376号县发改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水利部门成本加合理利润
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10元 /户·月。台价〔2005〕6号、台价〔2011〕 67号县发改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成本加合理利润
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具体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详见收费文件。台价〔2005〕6号、台价〔2011〕 67号县发改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成本加合理利润
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基本收视维护服务:居民用户主机不超过24.5元/月台价[2010]7号、台价[2010]8号县发改部门广播电视部门成本加合理利润现定价目录中为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装机服务费和IC卡补卡工本费。其中装机服务、IC卡补卡工本费省拟通过修订定价目录放开。
*装机服务:50元/台-100元/台台价[2010]7号、台价[2010]9号县发改部门广播电视部门成本加合理利润
*IC卡补卡工本费:60元/卡台价[2010]7号、台价[2010]10号县发改部门广播电视部门成本加合理利润
其他特定服务收费公证服务收费证明文件文书类公证收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收费文件粤发改规〔2018〕1号、
粤发改价格函〔2019〕3102号
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司法部门不超过省定标准
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收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收费文件粤发改规〔2018〕1号、粤发改价格函〔2019〕3102号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司法部门不超过省定标准
司法鉴定服务收费法医类司法鉴定收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收费文件粤发改规〔2017〕9号、粤发改价格函〔2019〕3103号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司法部门不超过省定标准
物证类司法鉴定收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收费文件粤发改规〔2017〕9号、粤发改价格函〔2019〕3103号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司法部门不超过省定标准
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收费文件粤发改规〔2017〕9号、粤发改价格函〔2019〕3103号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司法部门不超过省定标准
其他特定服务收费住房物业管理费0.8元/平方米•月-1.68元/平方米•月,具体收费标准详见文件。台发改函〔2019〕103号县发改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成本加合理利润现定价目录中为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普通住宅(含业主自有产权车位、车库)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别墅除外。
危险废物处置费医疗废物处置费6.79元/公斤(该收费标准为江门市收费标准,台山市暂无该类废物处置企业。)江发改价格[2020]514号市发改部门生态环境部门不超过市定标准现定价目录中为危险废物处置价格。
其他危废处置费台山市暂无该类废物处置企业。县发改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成本加合理利润
*律师服务收费*按计时收费方式收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收费文件粤府办〔2018〕11号、粤价〔2006〕298号
粤发改价格〔2015〕436号                                                 
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司法部门成本加合理利润仅限刑事案件辩护和部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代理。省拟通过修订定价目录放开。
*刑事案件辩护具体收费标准详见收费文件粤府办〔2018〕11号、粤价〔2006〕298号、
粤发改价格〔2015〕436号                                                 
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司法部门成本加合理利润
*涉及财产的民事、行政诉讼收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收费文件粤府办〔2018〕11号、粤价〔2006〕298号、
粤发改价格〔2015〕436号                                                 
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司法部门成本加合理利润
*生猪等牲畜定点屠宰加工服务收费标准50元/头江价[2013]89号市发展改革局农业农村部门不超过市定标准省拟通过修订定价目录放开。
说明1.法律、行政法规、地方定价目录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自动进入本清单;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或不再列入地方定价目录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自动退出本清单;
2.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根据价格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等改革进展,实行动态调整;
3.收费目录清单不包括《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商品资源价格、运输价格、旅游景区门票和相关收费、公共租赁住房价格和租金、教育收费、医疗服务、殡葬服务、养老服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等服务收费。
4.授权市县定价的收费项目,其收费标准以市县具体收费文件为准。
5.*项目为拟通过修订政府定价目录放开的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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