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支持IPv6
您现在的位置 :
转发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 2019-10-21 17:10:45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 【字体:    

台发改函〔2019〕103号

转发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台山市各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

  现将《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江发改价格函〔2019〕906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就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提出如下规范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和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含业主自有产权车位、车库)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含业主自有产权车位、车库)及其它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具体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实际情况,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与业主协商确定,不再报市发展和改革局备案。

  二、我市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范围的最高收费标准如下:高层(有电梯)住宅物业服务最高收费标准为1.68元/平方米·月,多层(无电梯)住宅物业服务最高收费标准为1.2元/平方米·月;保障性住房(有电梯)物业服务收费最高收费标准为1.5元/平方米·月,保障性住房(无电梯)物业服务收费最高收费标准为0.8元/平方米·月;自有产权车位、车库最高收费标准:汽车车位40元/车位·月(含公摊水电费,子母车位按照普通车位的1.5倍收费),摩托车位10元/车位·月。

  三、物业服务企业应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接受业主和社会的监督。

  四、自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过去物业服务收费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自行废止,并以本文为准。其他细则按江发改价格函〔2019〕0906号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江发改价格函〔2019〕906号)



台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9年10月14日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江发改价格函[2019]0906号).pdf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版权声明: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台山政府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知识产权均属台山政府网所有,任何媒体、 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复制或转载。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台山政府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本网转载其他媒体稿件是为传播更多的信息,此类稿件不代表本网观点,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如转载稿件涉及版权、知识产权等问题, 请作者速与本网取得联系。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台山政府网"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 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联系方式:0750-5565827邮件:tssxzzx@jiangmen.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