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发改〔2015〕314号
关于台山市城区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暨水价联动机制的通知
台山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实施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5〕1044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城区居民用水的实际情况,经召开价格听证会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城区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暨水价联动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
(一)基本原则
1.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引导居民用户合理用水、节约用水。对居民生活用水区分基本需求和非基本需求,保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价格相对稳定;对于超出基本生活用水需求的部分,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以反映水资源稀缺程度。
2.将居民用水量分为三级,以现行居民水价1.42元/立方米为基本水价,一、二、三级阶梯的价格以基本水价为基数,按国家规定的1:1.5:3比例确定。
(二)实施范围
阶梯水价实施范围为我市台城街道办行政管辖范围内所有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户。
(三)具体方案
以户为单位的居民用水户,每户每月用水量第一阶梯24立方米以内(含24立方米),可覆盖94.5%的居民家庭用水户,第一阶梯价格为1.42元/立方米;第二阶梯用水量24立方米-32立方米(含32立方米),可覆盖98.3%的居民家庭用水户,第二阶梯价格为2.13元/立方米;第三阶梯超过32立方米以上部分,第三阶梯价格为4.26元/立方米。
阶梯 |
每户每月用水量 |
价格 |
第一阶梯 |
用水量≤24立方米 |
1.42元/立方米 |
第二阶梯 |
24立方米<用水量≤32立方米 |
2.13元/立方米 |
第三阶梯 |
用水量>32立方米 |
4.26元/立方米 |
抄表周期居民生活用水量超过第一阶梯,且超过部分未达1立方米时,按第一阶梯水量算;超过部分未达1立方米部分的小数位水量将计入下一抄表周期。
(四)城市居民用水阶梯水费的现行计算公式如下:
1.当实际用水量小于24立方米(含24立方米)时,阶梯水费=1.42×实际用水量;
2.当实际用水量大于24立方米(不含24立方米)小于32立方米(含32立方米)时,阶梯水费=1.42×24+2.13×(实际用水量-24);
3.当实际用水量大于32立方米(不含32立方米)时,阶梯水费=1.42×24+2.13×8+4.26×(实际用水量-32)。
(四)配套措施
1.居民用水户完成“一户一表”抄表到户改造后按本方案直接实施阶梯水价。
2.供水企业平均每月抄表天数以30.5天为基准,因抄表周期安排少于或多于30.5天的,按实际抄表天数调整水量级数后计算阶梯水费。
3.考虑到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对持有市民政局核发的《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低保户、《五保供养证》的五保户和市总工会核发的《台山市困难职工优待证》的特困户家庭用水在第一级水量每户每月减免4立方米。
4.尚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水户,以及国家和省规定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水户,执行居民用水阶梯水价的综合平均水价,按现行阶梯价格和覆盖率计算综合平均价格为1.50元/立方米。城市绿化、消防、环卫用水执行居民用水价格的基本水价。今后如遇居民用水价格调整,将根据具体价格和覆盖率作相应调整,并按程序办理报批后执行。
二、实施水价联动机制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征或调整水资源费、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价格调节基金等等属于政府向供水企业按取水量计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按1:1.30的比例直接加入现行各类水价,不再举行听证。由于新的政策对以上比价关系有规定的,应作相应调整,并按程序办理报批后执行。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6年3月1日起执行。供水企业要切实做好阶梯水价的政策宣传解释工作,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保障用水质量,确保居民用水安全稳定。
台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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