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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拟对江门壹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年产风机外壳40吨、塑料配件10吨、排水管10吨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的公示
  • 2026-07-15 09:32:44
  • 来源: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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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江门壹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年产风机外壳40吨、塑料配件10吨、排水管10吨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技术评估报告及相关地市生态环境部门的意见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审批机构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予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2026年07月15日至2026年07月21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审批机构反映。

  联系地址:台山市台城上朗路386号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邮编:529200

  联系电话:0750-5577144

  传 真:0750-5575916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审批机构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江门壹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年产风机外壳40吨、塑料配件10吨、排水管10吨新建项目

建设地点

广东江门台山市四九镇长龙工业区七路8号厂房1第四车间

建设单位

江门壹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

江门壹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在江门市台山市四九镇长龙工业区七路8号厂房1第四车间建设项目,占地面积3335平方米,建筑面积3335平方米,年产风机外壳40吨、塑料配件10吨、排水管10吨。

环评机构

广州市共融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水主要包括生活污水。生活污水排放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及台山市台城污水处理厂进水标准的较严者。
2、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注塑成型、挤出成型工序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与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的较严值,苯乙烯、丙烯腈、1,3-丁二烯、甲苯和乙苯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氯化氢、氯乙烯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厂界颗粒物、氯化氢、氯乙烯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3、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
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一般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执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公众参与情况

建设单位采取(网站公示、报纸公示、张贴公告)等形式进行。我局在受理公告期间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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