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支持IPv6
您现在的位置 :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拟对江门市泰联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2000吨切削液、3000吨切削油、3000吨抛光液、2000吨酸性水基清洗剂、1000吨碱性水基清洗剂、8750吨双组份聚氨酯、1000吨导热垫片、3000吨化抛液、120吨退镀液、24吨退镀液(固体)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的公示
  • 2023-06-14 09:25:04
  • 来源: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 【字体:    


  根据江门市泰联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2000吨切削液、3000吨切削油、3000吨抛光液、2000吨酸性水基清洗剂、1000吨碱性水基清洗剂、8750吨双组份聚氨酯、1000吨导热垫片、3000吨化抛液、120吨退镀液、24吨退镀液(固体)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报告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审批机构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予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2023年06月14日至2023年06月20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审批机构反映。

  联系地址:台山市台城上朗路386号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邮编:529200

  联系电话:0750-5577144

  传 真:0750-5575916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审批机构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江门市泰联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2000吨切削液、3000吨切削油、3000吨抛光液、2000吨酸性水基清洗剂、1000吨碱性水基清洗剂、8750吨双组份聚氨酯、1000吨导热垫片、3000吨化抛液、120吨退镀液、24吨退镀液(固体)改扩建项目

建设地点

广东江门台山市

建设单位

江门市泰联新材料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

江门市泰联新材料有限公司位于台山市都斛镇工业园15号,现有项目占地面积35333.5m2,产品产量主要为有机硅偶联剂8吨/年、胶粘剂专用树脂1200吨/年、单组分硅胶4000吨/年、双组分灌封胶2000吨/年、热熔胶100吨/年、PU胶1250吨/年、清洗剂(中性)3000吨/年、电子胶粘剂(有机硅)10000吨/年、新能源胶粘剂(聚氨脂)3000吨/年。现有项目已办理环评(江环技[2007]176号、江环审[2015]17号、台环审[2018]5号、江台环审(2021)12号)、环保验收(江环监[2016]24号)、排污许可证(914407817977210747001X)等环保手续。现企业由于生产发展需要,拟在现有厂区内进行改扩建,调整现有项目部分产品生产布局,同时扩大生产规模,新增切削液2000吨/年、切削油3000吨/年、抛光液3000吨/年、酸性水基清洗剂2000吨/年、碱性水基清洗剂1000吨/年、双组份聚氨酯8750吨/年、导热垫片1000吨/年、化抛液3000吨/年、退镀液120吨/年、退镀液(固体)24吨/年、溶剂清洗剂(碳氢)产品200吨/年。

环评机构

深圳市林奕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及环境影响
根据《报告表》,项目本次改扩建后,厂房三用于生产原有项目产品清洗剂(中性)及本次改扩建新增的切削液、切削油、抛光液、酸性水基清洗剂、碱性水基清洗剂、化抛液、退镀液和退镀液(固体);其中抛光液、酸性水基清洗剂、碱性水基清洗剂、化抛液、退镀液及退镀液(固体)涉及粉末状原辅材料,因此在投料过程中会产生粉尘废气,颗粒物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切削油液、酸性水基清洗剂、碱性水基清洗剂混合搅拌产生的非甲烷总烃以及化抛液混合搅拌产生的硫酸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及表1标准值。
   项目本次改扩建后,新增产品双组份聚氨酯、导热垫片的投料粉尘废气与2021年扩建的产品电子胶粘剂(有机硅)和新能源胶粘剂(聚氨脂)的粉尘废气经同一套治理设施处理达标后由同一排气筒排放;有机废气(非甲烷总烃)也与2021年扩建的产品电子胶粘剂(有机硅)和新能源胶粘剂(聚氨脂)的有机废气经同一套治理设施处理达标后由同一排气筒排放,由于电子胶粘剂(有机硅)和新能源胶粘剂(聚氨脂)未建设,预计与本次改扩建同步建成,故合并处理和排放不存在依托现有关系。产品中导热垫片的非甲烷总烃和颗粒物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有组织非甲烷总烃≤10mg/m3;有组织颗粒物≤12mg/m3),双组分聚氨酯和电子胶粘剂(有机硅)、新能源胶粘剂(聚氨脂)执行《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7824—2019)(有组织非甲烷总烃≤60mg/m3有组织颗粒物≤20mg/m3),故本次G4颗粒物和G5非甲烷总烃执行较严标准,即《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中的标准。
    由厂房三转移至厂房四生产的硅胶、热熔胶、PU胶及胶粘剂专用树脂,其治理设施和排气筒同步转移,投料粉尘经原来的“抽风负压收集+布袋除尘”处理后由15m排气筒达标排放,有机废气收集后经原来的“水喷淋塔+高分子吸收塔”处理后由15m排气筒达标排放;粉尘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执行《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4—2019)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无组织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二)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环境影响
根据《报告表》,本改扩建项目无新增生活污水及初期雨水,生活污水经隔油池+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与初期雨水一同经过厂内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一级标准A标准较严者后排入东滘河。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及主要环境影响
根据《报告表》,项目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及主要环境影响
根据《报告表》,固体废物管理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 年) 国家污染物控制标准和《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等国家和广东省、江门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过程应遵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要求,在厂内采用库房或包装工具贮存,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在厂内贮存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相关要求。

公众参与情况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版权声明: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台山政府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知识产权均属台山政府网所有,任何媒体、 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复制或转载。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台山政府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本网转载其他媒体稿件是为传播更多的信息,此类稿件不代表本网观点,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如转载稿件涉及版权、知识产权等问题, 请作者速与本网取得联系。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台山政府网"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 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联系方式:0750-5565827邮件:tssxzzx@jiangmen.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