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山市大江镇和森塑料厂年产塑料电池盒30万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前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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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2 12:14:00
- 来源: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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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批准《台山市大江镇和森塑料厂年产塑料电池盒30万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予公示5个工作日(2020年3月22日至2021年3月26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联系地址:台山市台城上蓢路386号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邮编:529200
联系电话:0750-5577144
传 真:0750-5575916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 台山市大江镇和森塑料厂年产塑料电池盒30万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
建设单位 | 台山市大江镇和森塑料厂 |
建设地点 | 台山市大江镇东头东龙街73号 |
环评机构 | 深圳绿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项目概况 | 台山市大江镇和森塑料厂年产塑料电池盒30万套建设项目选址于台山市大江镇东头东龙街73号,总占地面积约849.7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849.7平方米,主要从事塑料电池盒生产,设计年产塑料电池盒30万套。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为冷却塔用水、生活污水。其中冷却塔用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水量,不外排;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由市政经管网排入大江污水处理厂处理,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要求。 2、项目产生的大气污染物主要为有机废气、粉尘。其中注塑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UV光解”装置收集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破碎工序产生的粉尘经采取加强生产车间通风措施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有机废气年排放量为0.00557吨。 3、优化厂区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安排生产时间。主要噪声源生产设备须合理布置,远离敏感点,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各生产设备须采取隔声、消音、减振等措施,尽量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l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项目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综合利用,确实不能利用的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贮存和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其污染控制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的有关要求;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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