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山市嘉豪吸塑包装有限公司年产600万件塑料配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前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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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0 09:27:16
- 来源: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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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批准《台山市嘉豪吸塑包装有限公司年产600万件塑料配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予公示5个工作日(2020年1月20日至2021年1月26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联系地址:台山市台城上蓢路386号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邮编:529200
联系电话:0750-5577144
传 真:0750-5575916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 台山市嘉豪吸塑包装有限公司年产600万件塑料配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
建设单位 | 台山市嘉豪吸塑包装有限公司 |
建设地点 | 台山市台城桂水村委会深水龙8号厂房 |
环评机构 | 台山市中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项目概况 | 台山市嘉豪吸塑包装有限公司年产600万件塑料配件建设项目选址于台山市台城桂水村委会深水龙8号厂房,总占地面积约3102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1371平方米,主要从事塑料配件生产,设计年产塑料配件600万件。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为冷却塔水、生活污水。其中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符合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要求后由市政管网排入台山市台城污水处理厂处理。 2、项目产生的大气污染物主要为吸塑废气。其中吸塑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臭气经“集气罩+过滤棉+UV光解+活性炭吸附”装置收集处理后由P1排气筒高空排放,分别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要求;无组织排放吸塑废气经采取加强生产车间通风措施无组织排放,其中非甲烷总烃厂区指标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中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中的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厂界指标浓度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臭气指标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限值要求。有机废气年排放量为0.069t/a。 3、优化厂区布局,主要噪声源生产设备须合理布置,远离敏感点,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各生产设备须采取隔声、消音、减振等措施,尽量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l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项目产生的废UV灯管、废活性炭、废过滤棉等属于危险废物,须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落实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妥善处理,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在厂区内暂存的危险废物应设置堆放场所,妥善贮存,符合《危险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11)的有关要求;废包装材料、废弃边角料、不合格产品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综合利用,确实不能利用的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贮存和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在厂区内暂存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设置堆放场所,妥善贮存,其污染控制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的有关要求。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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