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批准《台山市冠品家具有限公司年产6463件装饰柜家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予公示5个工作日(2019年11月12日至2019年11月19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联系地址:台山市台城上蓢路386号台山市环境保护局,邮编:529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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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 台山市冠品家具有限公司年产6463件装饰柜家具建设项目 |
建设单位 | 台山市冠品家具有限公司 |
建设地点 | 台山市都斛镇工业园16号 |
环评机构 | |
项目概况 | 根据《报告表》,台山市冠品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单位”)位于台山市都斛镇工业园16号,现有《台山市冠品家具有限公司年产5000件中纤板木柜和2000件木家具建设项目》于2018年12月获得原台山市环境保护局的批复(台环技〔2018〕55号)。本次建设单位拟缩小项目生产场地及规模,将空出厂房租赁于台山市宜居家具有限公司,并申请注销现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批复后,重新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本次建设单位拟在现有厂房内投资建设台山市冠品家具有限公司年产6463件装饰柜家具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总占地面积约20508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6153平方米,主要从事生产装饰柜家具,设计年产装饰柜家具6463件。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一)建设单位应采取有效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减少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影响。项目木工工序产生的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须符合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二级排放限值要求后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打磨、喷漆、喷涂、晾干工序产生的粉尘、漆雾、有机废气经“水帘柜喷淋+UV光解+活性炭吸附”设施处理须符合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二级排放限值要求、广东省地方标准《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限值要求后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部分未能收集处理的粉尘、漆雾、有机废气经采用加强通风等措施后,须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限值要求、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二)项目产生的喷枪冲洗废水、水帘柜喷淋废水经收集后委托具有相应类别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单位处理处置;生活污水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A/O工艺、10吨/日)处理符合《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标准》(GB/T18920-2002)中“冲厕”、“道路清扫+消防”、“城市绿化”水质标准要求后,回用于厂内冲厕、道路和地面浇洒抑尘、绿化用水,不外排。 (三)项目产生的废润滑油、漆渣、废UV灯管、废活性炭经收集后委托具有相应类别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单位处理处置;废漆桶经收集后交由供应商回收处理;木材边角料、收集粉尘、废砂纸、包装废料经收集后交由一般工业固废处理单位回收处理;生活污水处理污泥、生活垃圾经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四)制定并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加强应急演练,强化与地方应急预案和机构衔接,确保环境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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