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支持IPv6
您现在的位置 :
普法宣传|农村常见法律知识10问
  • 2026-09-29 16:35:12
  • 来源: 台山市农业农村局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 【打印】   【字体: 大  中  小】

1.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2. 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哪些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三)流转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流转土地的用途;(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七)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八)违约责任。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3. 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价款如何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价款,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4. 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经过哪些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 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 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 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5. 如何区分土地经营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

在权利主体上,土地经营权人是市场主体,没有身份限制,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在“三权分置”所引起的体系效应之下,仅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有身份属性。从权利内容方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更为丰富和全面,它包含了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以及一定条件下的处分权(如依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在承包土地上开展各种合法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并且在承包期内,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发包方一般不得随意收回或调整承包地。土地经营权主要侧重于对土地的经营使用和收益权。土地经营权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有权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并获取相应的收益。但土地经营权人一般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所拥有的处分权,其对土地的经营活动也需要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进行。

6. 土地承包期内,发包方可以任意调整承包地吗?

不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7.土地承包期内妇女结婚、离婚或者丧偶,其承包地可否收回?

不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承包期内, 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8. 什么是宅基地?宅基地的土地性质是什么?

宅基地是指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对宅基地的性质做了一致的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因此,宅基地的性质是集体所有,由集体行使对宅基地的所有权。

9. 申请宅基地的相关程序

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 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讨论并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材料交村民委员会审查。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政府提出放线申请。农户建房完工后,乡镇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通过验收的农户,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10. 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因此,我国法律法规并没有禁止本集体成员之间的小产权房进行买卖,本集体成员之间买卖小产权房一般认定合同有效,而本集体与他集体组织成员之间买卖小产权房一般认定合同无效。


(来源:冷水江司法行政)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版权声明: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台山政府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知识产权均属台山政府网所有,任何媒体、 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复制或转载。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台山政府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本网转载其他媒体稿件是为传播更多的信息,此类稿件不代表本网观点,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如转载稿件涉及版权、知识产权等问题, 请作者速与本网取得联系。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台山政府网"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 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联系方式:0750-5565827邮件:tssxzzx@jiangmen.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