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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台山市2021-2025年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2022-04-27 18:47:54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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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党(工)委和政府(办事处),市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经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同意,现将《台山市2021-2025年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市财政局反映。

台山市农业农村局     台山市乡村振兴局     台山市财政局

2022年4月7日


台山市2021-2025年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中共江门市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关于扎实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方案》(江乡振组〔2021〕6号)、中共台山市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台山市扎实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方案》(台乡振组〔2021〕2号)精神,加强过渡期江门市级和台山本级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江门市2021-2025年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江农农〔2022〕29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江门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江府〔2019〕26号)等有关规定,原江门市扶贫开发资金更名为江门市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用于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衔接资金,是指脱贫攻坚过渡期内(2021-2025年),经江门市财政下达的以及台山本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用于我市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资金。

  其他由行业部门组织实施,用于义务教育、医疗保障、住房安全和饮水安全保障等专项帮扶资金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二条衔接资金管理坚持规范管理、严格审批、公开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市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负责集中管理、监督、统筹市级安排的衔接资金,统一领导农业农村(乡村振兴)、财政、教育、民政、人社、住建、交通、水利、卫健、医保、供销等领导小组成员参与衔接乡村振兴工作,并组织和协调本级衔接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一步健全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本区域内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

  第四条  市乡村振兴部门职责

  (一)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衔接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二)做好衔接资金项目库建设。编制衔接资金项目年度申报指南,及时组织项目申报,提前做好项目储备,严格把关审核项目,并将审定的年度项目汇总表报上级乡村振兴部门备案。

  (三)按照有关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建设,开展项目检查、绩效自评、录入监控数据等工作,及时了解项目实施情况,做好项目实施的全过程指导跟踪管理。

  (四)加强衔接资金的监督管理,落实国库集中支付和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严把审核关,确保支付金额、内容以及相关资料、凭证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并建立健全衔接资金使用月报机制,及时跟踪衔接资金使用情况,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负责统筹指导本区域内扶贫资产运营管理工作和负责本区域内扶贫资产台账管理。

  第五条市财政部门职责

  (一)按政策要求将衔接资金列入本级年度预算,按时筹集全市衔接资金。

  (二)严格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审核拨付资金;对衔接资金拨付、使用以及管理情况开展检查,加强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管工作。

  (三)协同市乡村振兴局做好资金使用月度报送、资金结算清算、信息公开、录入监控数据等工作。

  第六条项目承担单位职责

  (一)对辖区帮扶对象分类施策开展项目帮扶,并应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共同加大项目帮扶力度。

  (二)根据市衔接资金项目年度申报指南的要求,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明确项目规模、建设标准、资金来源和主要建设内容、项目实施进度、资金使用计划、绩效目标等。

  (三)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确保按期按质完成。

  (四)严格执行衔接资金专款专用制度,及时提供真实、合规、完整的相关账务资料、凭证,申请支付项目资金。

  (五)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要按规定落实绩效管理要求,录入监控数据,实行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按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对衔接资金进行专账核算、专人管理,并设立衔接资金收入、支出明细账,主动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

  (七)加强项目、资金、资产管理,定期报送项目建设进展和衔接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形成资产的台账管理情况,确保完成后的项目达到预期绩效目标。

  (八)对资金安排、支出、绩效、安全和规范性等负责。

  第七条市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各镇(街)根据辖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目标任务,建立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衔接资金投入稳定增长机制,严格落实本级财政负担的衔接资金,保持投入力度总体稳定。主要包括:市本级财政部门按上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一定比例(按0.3%上缴)筹集用于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工作的资金、其他统筹资金等。该筹集办法暂定三年,2024-2025年视江门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确定是否继续实施或调整实施。

  第八条衔接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驻镇帮镇扶村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的各项措施。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深化“两线合一”改革成果应用,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以家庭为单位,对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和城乡低收入人口的监测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重点鼓励用于:监测帮扶对象的产业发展、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小额信贷、消费帮扶、危房改造(或修缮)、“社工+帮扶”和助医、助学、助残等方面予以扶持;扶贫产业项目后续帮扶;采取技能培训、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农村低收入群体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

  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1.提升乡村产业发展。支持用于镇村(优先扶持薄弱村)培育壮大特色优势产业,可支持用于农产品精深加工及技改升级、农产品宣传推广、农业技术推广,产业发展贷款贴息等有利于农业产业发展的项目,支持必要的产业配套设施建设,支持智慧农业、数字农业发展,重点鼓励用于:发展壮大村级(优先薄弱村)集体经济,扶持壮大一批具有完善利益联结机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建设一批田头小站、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支持探索用现代农业产业园模式发展“一村一品、一镇一业”,创建一批农业产业强镇强村。资金可集中整合通过直接投入或以投资入股、保底分红方式,优先投入到本辖区的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龙头企业、冷链物流业或新兴产业项目,以及用于驻镇帮扶工作组提升村级集体经济经营性增收项目。

  2.提升镇村公共基础设施水平。补齐必要的镇村人居环境整治和镇村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可支持用于建立镇村保洁机制,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及管护(不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四好农村路”建设,“四沿”地区实施镇村农房外立面改造,以及其他村庄公共设施等。重点鼓励用于:镇村“三清三拆三整治”,农村集中供水、生活污水治理、生活垃圾治理、农村无害化厕所改造、村内道路硬底化建设并建立长效运维管护机制。

  3.提升镇域公共服务能力。在原有资金渠道保障镇村医疗、教育、养老、文化等公共资源配置优化的基础上,可支持用于完善镇村法律顾问服务机制,建设标准化卫生(院)室,乡村文化体育活动设施。重点鼓励用于:用于改造提升农贸市场和农产品集散中心、推进乡村智慧化改造。

  4.支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重点帮扶相对落实革命老区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支持革命老区村内监测帮扶对象发展生产和烈士后裔助学等。

  (三)经市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同意实施的其他项目。

  衔接资金不得用于:1.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以外的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2.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3.弥补企业亏损;4.修建楼堂馆所、建造职工住宅;5.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偿还债务和垫资;6.大型基本建设项目;7.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8.城市基础设施建设;9.企业担保金;10.虚假投资(入股)、虚假分红、发放借款及平衡预算等;11.其他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以外的任何支出(如万里碧道、大型水利设施、高标准农田等已在专项资金保障的项目)。

  第九条  衔接资金根据上级和市委市政府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结合资金筹集情况,按照轻重缓急原则,按照相关人群数量及结构、政策、绩效考核等因素进行测算和综合平衡,采取因素法,分配给各镇(街),由各镇(街)根据上级有关资金使用办法及实施细则统筹使用,确定具体项目。

  第十条根据衔接资金分配方案,市财政局和市乡村振兴局相应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市财政局在收到上级指标文件后30日内将指标下达给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各镇(街),由用款单位或个人按照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申请。

  第十一条市乡村振兴局负责审核批准各镇(街)上报的衔接资金筹集使用计划并报市财政局备案,并加强统筹各级衔接资金,形成合力。各镇(街)党委、政府应按计划组织实施项目,原则上当年安排的衔接资金应当年完成支付,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衔接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积极推行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民办公助等办法。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鼓励采取基金、股权投资等新型资金管理模式撬动社会资金投入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建设。

  各镇(街)、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抵扣或变相抵扣应下拨的衔接资金,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下拨的衔接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和项目管理费用。

  第十二条各镇(街)、部门要建立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原则上提前一年储备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严格项目论证入库,做实做细项目库,并对项目库内的项目实施动态管理,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要从项目库选择,且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镇(街)、村(社区)项目储备要坚持规划引领,并与上级任务清单相衔接。储备项目的选取要结合实际,在充分征求帮扶对象意愿的基础上,按分类指导、精准帮扶、一户一法等要求研究确定。

  衔接资金拟实施项目计划,由各镇(街)政府、有关部门从项目库储备项目遴选上报,并由市乡村振兴局审核批准。

  衔接资金用于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其项目申报、审核、公示、实施、验收、评估等具体办法参考《台山市2019-2020年扶贫开发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台农农〔2021〕251号),其余资金参考现行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使用,在市乡村振兴局的统一指导下实施。

  第十三条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规定。用款单位应加强财务基础管理工作,对衔接资金进行专账核算、专人管理,保证资金管理规范、安全。建立健全拨付台账,分类存档、规范财务核算工作,及时、全面、客观反映衔接资金收支情况,按要求做好财务决算。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票据销账制度。资金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或招投标的,按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管理规定执行。加强档案资料管理,按规定保管好衔接资金申报、管理、使用相关的单据、凭证、文件、资料等。衔接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按照扶贫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扶贫资产管理范围,实施扶贫资产管理台账登记管理,并根据项目形成资产所属级次,分别由市、镇(街)、村(社区)有关单位负责登记、使用和管护。

  第十四条衔接资金实行绩效评价,衔接资金使用单位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原则上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当年度衔接资金绩效自评工作,绩效自评报告上报市乡村振兴局、市财政局。市乡村振兴局、市财政局于次年第一季度内组织抽查或引入第三方评价,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次年衔接资金安排、调整、撤销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市、镇乡村振兴、财政等部门及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内控机制,制定合理分权、规范用权的具体措施,加强岗位之间、工作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完善衔接资金审批主要环节的操作规程;建立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如实记录审批核心环节信息,实现管理全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的痕迹管理;建立考核问责制度,要积极配合审计、纪检监察做好衔接资金和项目审计、检查等工作。

  强化资金使用监管责任。市乡村振兴局、市财政局具体负责衔接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按照“项目跟随规划走、资金跟随项目走、监管跟随资金走”的原则,定期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市乡村振兴局、市财政局要组织有关部门于每年3月31日前开展对本市上一年度衔接资金筹集使用情况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江门市乡村振兴局和江门市财政局。

  第十六条镇(街)、村(社区)要实行衔接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和项目实施情况公告公示制度。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信息公开等有关规定,公告公示内容应包括资金来源、资金规模、资金项目及其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预期目标、项目实施结果、实施单位及责任人、举报投诉情况等,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及时将公开公告情况逐级报送乡村振兴、财政部门。

  第十七条实行衔接资金筹集使用情况统计监测制度。镇(街)要建立衔接资金使用台账,于每个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将本地区衔接资金使用情况汇总表报送市乡村振兴局、市财政局。

  第十八条 对衔接资金筹集、分配、使用中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提供虚假情况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依规惩处。有违反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对相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能分工责令改正,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有关规定追回衔接资金,给予相应的处罚处理;违反党纪法规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财政国库管理规定及有关衔接资金管理规定,未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或手续不健全拨付资金,或无故滞拨资金的;

  (二)私下许愿,在分配和发放衔接资金中优亲厚友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打招呼要求或干涉衔接资金分配、发放的;

  (四)专款不专用,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提高或降低发放标准的;

  (五)虚报冒领,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衔接资金的;

  (六)挤占、滞留、截留衔接资金的;

  (七)擅自变更衔接资金的范围、标准和用途,交叉使用或捆绑发放的;

  (八)在分配、发放衔接资金中,收取下级或服务对象现金、贵重礼品和有价证券的;

  (九)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私利,贪污、挪用、克扣衔接资金的;

  (十)有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限至2025年,届时根据中央、省及江门市有关工作部署确定是否继续实施或延续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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