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有关文件规定,单位所有不动产;个人所有用途为商铺、厂房、写字楼、公寓等非住宅类不动产;单位和个人出租的不动产需依法申报缴纳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出租不动产,还需申报租金收入相关税费。我市从价计征房产税(即房产自用或闲置)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为税款所属年度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自然人从租计征房产税(即房产用于出租)的纳税期限为税款所属年度的12月31日前。自然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房产出租发票,房产税在代开发票时一并申报缴纳。
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粤税通”微信小程序、V-Tax远程可视化办税平台等“非接触式”渠道办理。确需前往办税服务场所办理的,可提前通过“粤税通”微信小程序预约办税时间。
为方便广大群众办税缴费,台山市税务局将于11月15日、11月22日(均为星期六)提供周末错峰办税服务,在国家税务总局台山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台山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西区)举办房土两税申报纳税专场服务(契税业务也可办理)。
到厅办理时请携带不动产权属证明、购房发票、契税完税证明、租赁合同(房屋为出租状态时需提供)、租赁双方身份证(非租赁房屋只需提供业主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式两份(若委托他人办理还需提供产权人和经办人身份证、产权人授权委托书)。若非首次办理并已采集房产税源信息,可携带屋主本人身份证及银行卡办理。如有疑问请拨打纳税服务热线0750-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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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个人代开不动产租赁发票
(“粤税通”微信小程序操作)

02
“V-Tax”手机网上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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