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决定》,扎实推进餐饮服务单位疫情防控工作,10月8日以来,台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市范围内部署开展餐饮单位疫情防控工作专项督导检查。
检查中发现,部分餐饮单位存在侥幸心理,对疫情防控要求执行不力,台城街道、大江镇、水步镇、白沙镇、海宴镇、川岛镇等9家餐饮单位被立案,其中台城街道园田社区某大型餐饮单位防蚊设施不完善、积水清理不及时、蚊媒密度监测连续3天不达标,大江镇怡景市场内某熟食店防蚊设施不完善、环境卫生差拒不整改,被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停业整顿,并依法予以立案处罚。
餐饮服务单位作为人员流动密集、易产生卫生死角的重点场所,是防控工作的重中之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有关要求,餐饮服务单位从业者应配备适宜的有害生物防治设施(其中包括防蚊设施),如未配备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立案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被停业整顿,甚至可能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
接下来,台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对全市餐饮单位进行拉网式排查和针对性督导,对拒不落实防控措施、整改不到位的,将依法从严查处。请各餐饮单位引以为戒,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安全。
法律速递 《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 第四十二条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室内外清洁卫生,完善防鼠、防蝇、防蚊、防蟑螂设施,及时清除积水、垃圾,密封粪池并定期清理,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内。 第四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学校、住宅小区、建筑工地、集贸市场、花卉市场、公园、公共厕所、资源回收站、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理场、市政管井、下水道系统等易孳生病媒生物场所和设施,应当完善和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措施。 第四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备相应设施设备,采取措施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病媒生物密度应当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住户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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