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山市虫媒传染病疫情防控指挥部
通告
(第2号)
当前我市正处在决战决胜基孔肯雅热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而传播基孔肯雅热的“罪魁祸首”伊蚊就孳生藏匿在天台、阳台、平台、院落、地下室等区域的积水和绿植内。
请全体市民立即行动起来,通过人人动手,加强清理容易孳生蚊虫的积水和绿植,砍断蚊虫的繁殖链条,最大限度地减少蚊虫隐患,共同营造健康安全的居住环境。疫情防控期间,我市将对涉疫点内的天台、阳台、平台、院落、地下室等区域的蚊虫孳生地进行依法清除。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蚊媒预防控制有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等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感谢广大市民支持理解配合。
台山市虫媒传染病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5年10月3日
相关防疫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违法的单位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的个人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采取的传染病疫情防控措施; (二)拒不接受和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采取的传染病疫情防控措施; (三)拒不接受和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的流行病学调查,或者在流行病学调查中故意隐瞒传染病病情、传染病接触史或者传染病暴发、流行地区旅行史; (四)甲类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患者或者上述人员的密切接触者拒绝接受和配合依法采取的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或者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的期限未满擅自脱离; (五)故意传播传染病; (六)故意编造、散布虚假传染病疫情信息; (七)其他妨害依法采取的传染病疫情防控措施的行为。 安排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患者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除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外,还应当做好以下防治工作: (一)经常清疏下水道、沟渠,平整洼地,清除室内外积水,控制蚊虫孳生; (二)垃圾等易招引、孳生苍蝇的物质应当有容器装载并加盖,日产日清; (三)管好人和禽、畜粪便,粪池、粪缸应当严密封盖,住宅区栽种花木不得施用未经发酵的有机肥; (四)完善防蚊、防蝇、防鼠设施,堵鼠洞,填缝补隙以防蟑螂藏匿孳生; (五)参与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组织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或者罚款: (一)单位、住户的下水道、沟渠、容器积水孳生蚊幼虫的,给予警告,并限期清理;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住户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 第四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室内外清洁卫生,完善防鼠、防蝇、防蚊、防蟑螂设施,及时清除积水、垃圾,密封粪池并定期清理,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内。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住户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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