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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急送孩子上学,事故后自认对方责任离开现场?这是肇事逃逸!
  • 2019-10-22 15:56:18
  • 来源: 台山公安交警大队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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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当保护好现场,积极救助伤者并及时报警。当事人切莫自认为无责,或认为对方并无大碍而离开现场,即便对方同意的情况下也要保留好调解证据才离开,以免日后被定性为“肇事逃逸”。近日,台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的民警调解完结一宗伤人交通事故后,对曾以为责任不在自己,并且对方无大碍而离开现场的肇事逃逸人作出行政拘留等严厉处罚。

  9月18日上午9时许,台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接110指令:在四九镇五十圩路段发生一起小轿车与电动自行车碰撞,造成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倒地受伤的交通事故。接报后民警迅速赶赴现场,肇事轿车却不见踪影。

  据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李某娥(女,65岁,广东台山人)称,当天早上7时许,其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事发路段时,与从左侧村口驶出的一辆小轿车发生碰撞后倒地受伤。事故发生后,小轿车驾驶人曾下车查看情况,但未经李某娥同意便驾车离去。

  由于李某娥无法提供小轿车的车牌号码,只知道肇事车辆是一辆白色轿车,驾车的是一名女子。民警只能根据有限的信息在事故现场周边进行走访,得知肇事轿车驾驶人就住在事发地点附近的村子。民警通过移动警务通查询,很快锁定肇事嫌疑人李某霞(女,29岁,广东台山人)及其号牌为粤J5***6的肇事车辆,并立即通知李某霞驾驶肇事车辆前往交警大队配合调查。

  最终,民警经过比对双方车辆的碰撞痕迹,以及调取粤J5***6号轿车的行车记录仪视频,证实粤J5***6号轿车就是肇事车辆。李某霞也对自己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据李某霞交代,事发当日,其驾驶粤J5***6号轿车送孩子上学,行驶至村口时与右侧道路驶来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李某娥摔倒在地。当李某霞下车查看时,对方已经自己扶起了电动车。李某霞认为对方无碍,自己又急于送孩子上学,便匆匆离开了现场。

  目前,台山交警依法对李某霞作出行政拘留5日、罚款2000元以及驾驶证记12分的处罚。(来源:台山公安交警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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