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支持IPv6
您现在的位置 :
关于开展台山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检查的公告
  • 2021-07-29 09:32:51
  • 来源: 台山市消防救援大队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 【字体:    

  为贯彻落实2021年4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决定,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若干措施》,全面加强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督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落实主体责任,营造依法依规执业、优质高效服务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环境,台山市消防救援大队决定在全市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检查。

一、检查对象

  台山市内从事相关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和消防安全评估等业务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包括以下两种:

  (1) 全国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网址为http://shhxf.119.gov.cn)公布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2) 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未通过“系统”自主录入但已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和从业人员。

二、检查内容

  (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从业条件。对照《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的通知》(应急〔2019〕88号)相关要求,重点检查企业法人资格、工作场所建筑面积、设备配备、从业人员配备及资格、质量管理体系等方面情况。

  (二)自2019年8月以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活动。重点检查机构是否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1.不具备从业条件或冒用其他机构名义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2.出具虚假、失实文件;

  3.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维修、保养建筑消防设施;

  4.经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经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发生火灾时未发挥应有作用等直接威胁消防安全的情况。

  5.承接业务未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

  6.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或现场实际人员与设立负责人不符合;

  7.指派无相应资格人员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8.执业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其他单位兼职;

  9.出具书面结论文件未经签名、盖章;

  10.出具书面结论的分公司不具备从业条件;

  11.从事挂牌整治火灾隐患重点地区和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第三方整治或验收评估机构,除以上10点外,是否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1)整治或验收过程弄虚作假;(2)现场与评估报告严重不符;(3)第三方整治服务机构与第三方验收评估机构实为同一经营主体。

  (三)“系统”的使用情况。重点检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否在“系统”中如实自主录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息,以及所有技术服务项目及书面结论文件。各技术服务机构应于7月15日前将从业信息、2019年8月以来的服务项目及书面结论文件录入“系统”,9月30日前将从业以来所有服务项目及书面结论文件录入“系统”,并依法依规按照《广东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检查细则》开展自查、整改。

三、实施步骤

  全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检查工作分为三个阶段,全面摸底自查自纠阶段(即日起至7月14日),重点检查阶段(7月15日至8月30日)和巩固提升阶段(9月1日至9月30日)。 

四、自查细则

85ab34873a9e06b34e61e695d35a1bfd_4ca0b116e7cb02208f6bd5d0abe6d36c_81279_副本.png

附件:广东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检查细则

五、投诉举报和咨询途径 

  欢迎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行为的监督,营造良好的消防执法营商环境,助推社会消防技术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形成社会共治共管的良好氛围。广大市民可拨打12345政府服务热线或96119进行相关咨询和投诉举报。 


台山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1年7月29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版权声明: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台山政府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知识产权均属台山政府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复制或转载。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台山政府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本网转载其他媒体稿件是为传播更多的信息,此类稿件不代表本网观点,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如转载稿件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速与本网取得联系。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台山政府网"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联系方式:0750-5524538邮件:ts686@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