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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人才公寓租赁管理规定(试行)
  • 2021-02-10 10:07:40
  • 来源: 市委组织部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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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人才强市战略,强化人才管理保障体系建设,根据《关于完善体制机制加快建设人才强市的若干意见(江府〔2016〕6号)、《关于进一步集聚新时代人才建设人才强市的意见》(江府〔2019〕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人才工作的意见》(台府〔2020〕8号)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一)本规定所称的人才公寓,是指由市政府投资建设,以限定建设标准、租金价格,面向符合条件的各类人才供应的住房,以租赁型为主,逐步解决各类人才住房问题。

  二、工作分工

  (二)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研究、协调、审议和部署人才公寓工作有关重大事项。

  市委组织部牵头做好有关工作,并对各相关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同时做好部门协调等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人才公寓具体安排,做好人才公寓申请程序的制定和实施,会同市发改局确定租金基准价,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好后续配套细则的制定与实施。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市委组织部具体做好相关工作,负责符合租住条件人才的资格审核工作,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做好后续配套细则的制定与实施。

  市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人才公寓项目的资金筹措,落实安排人才公寓管理、维护、家具采购等有关经费,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市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局)负责申请人在台山范围房屋产权的审核工作。

  广海湾经济开发区、产业转移工业园、市科工商务局和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在日常走访企业中做好人才公寓的宣传工作,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其他相关部门积极发动企业中符合条件的人才申请入住人才公寓。

  业主单位负责人才公寓的日常管理和后期维护工作。

  三、申请条件

  (三)申请入住条件:

  1.在本市工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含教育、医疗卫生系统和科研机构)以外的、连续在我市缴纳3个月以上社保,并具有双一流全日制本科学历或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及以上学位或中级及以上职称或高级技师等级的人才,以及经台山市及以上认定的紧缺型人才或经江门市及以上认定的创新创业人才和领军人才。

  2.进入企事业单位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在站博士后。

  3.本市企事业单位在引进符合台山市二级以上人才认定的引进对象时,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申请人签署承诺保证书,在双方考察交流期间可免费申请入住人才公寓。

  4.江门市“百名博(硕)士引育工程”引进对象;

  5.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或初级及以上职称的海外及港澳台优秀人才;

  6.其他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同意入住的人才。

  (四)申请入住人才公寓的人才,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台山范围内无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

  2.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居住人才公寓期间不得享受本市政府租房补贴和购房优惠政策。

  3.属于同一个家庭(配偶、子女)的所有成员只能申请一间人才公寓,不可多头、重复申请。

  四、申请、审核和安排

  (五)人才公寓的申请由用人单位统一申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请对象的人才资格进行审核,市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局)对申请对象的房屋产权情况进行审核。首次申请入住人才公寓需提交以下材料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台山市人才公寓入住申请表》;

  2.申请人本人及其配偶、子女身份证(户口本、护照)复印件;

  3.申请人的学历证书或学位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在台山范围内房屋产权情况证明;

  5.与我市企事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来我市考察交流的高层次人才则需企事业单位提供考察交流证明。

  (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同市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条件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符合资格条件的名单进行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统一安排,再由业主单位与申请人办理入住手续。审核不通过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人才公寓的安排方案,并负责具体活动的实施。

  五、入住标准

  (八)人才公寓按以下标准入住。

  1.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职称的国内、海外及港澳台人才,以及经江门市及以上认定的创新创业人才和领军人才优先安排120平方米的户型,或自由选择入住户型。

  2.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或副高级职称的国内人才,以及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或初级及以上职称的海外、港澳台人才,优先安排100平方米的户型,或自由选择入住户型(100平方米以内)。

  3.具有双一流全日制本科学历或中级职称或高级技师等级的人才以及经台山市及以上认定的紧缺型人才可安排80平方米的户型。

  4.人才公寓将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合理安排,房源充足时可适当放宽入住标准。80平方米的户型将根据公寓后期房屋紧张程度来决定是否对申请人采用合租方式。

  5.对于重点项目引进对地区发展有重要作用的人才,经台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通过,可对其人才公寓入住予以优先安排或放宽入住标准。

  六、租金及租赁管理

  (九)人才公寓实行零租金,但已享受我市租房补贴优惠的人才申请入住人才公寓需按基准价缴纳租金。

  (十)人才公寓的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均由申请人自行缴纳至供电、供水、燃气、物业管理等单位。

  (十一)人才公寓租赁期限将根据申请人与业主实际签订租房合同日期来确定,时间不超过企业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规定时间,并原则上不超过3年。申请人租房合同期满并不超过3年仍符合人才公寓申请条件且需要续租的,需在合同期满前30日向业主单位提出续租申请。租赁合同期满以及未在规定期限提出续租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在合同期满后30日内结清有关费用并按照有关流程腾退人才公寓。

  (十二)我市企事业单位或重点产业单位在引进高层次人才考察交流、未正式签订劳动合同之前,用人单位暂无条件解决居住问题的,按照第五条第(三)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入住人才公寓,最长期限为三个月。

  (十三)申请人入住人才公寓需缴纳押金,由业主单位负责收取,退租时退还所缴押金。申请人因违反相关规定被取消租赁资格的,押金不予退还。

  (十四)入住人享有人才公寓的居住权,可供本人及其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共同居住。                                             

  (十五)入住人在租赁期间变更工作单位,在办理变更手续期间仍然符合入住条件的,需由新的用人单位重新办理入住手续,租赁时间连续计算。若入住人变更工作后未重新办理入住手续的,业主有权责令申请人退出公寓。

  (十六)入住人不得对人才公寓进行二次装修、扩建、加建以及擅自改变房屋原有的内部结构和使用功能,不得损坏家具设备、电器以及其他原有生活用品,如若发生物品毁坏情形须依法承担支付相关维修费用的责任。

  (十七)在租期内,入住人有以下情况之一者终止租住,并于一个月内搬出人才公寓,情节严重的追溯单位及个人的法律责任。

  1.入住人本人及家庭成员(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台山范围内购买或自建住房,且家庭成员人均住宅面积超过15平方米;

  2.因工作变动(辞职、辞退、自动离职)离开我市;

  3.擅自将人才公寓转租、转借他人或改变使用用途;

  4.连续2个月或累计6个月未缴纳租金或相关费用;

  5.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租;

  6.租赁期间触犯法律并被刑事处罚或不配合业主管理造成恶劣影响;

  7.违反入住合同的有关规定需要退出的;

  8.存在其他不适宜继续租赁人才公寓情况的。

  (十八)申请人所在单位负有监督和向业主报告的义务。用人单位帮助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以隐瞒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入住公寓资格的,将取消该单位今后申请入住人才公寓的资格,录入政府诚信建设体系不良行为黑名单,并有权向用人单位追偿相应的财产损失。

  七、退出管理

  (十九)入住人合同期满不续租、连续租赁满3年以及提前退租的,需填写《台山市人才公寓退租申请表》交至业主单位,业主单位退还申请人的押金,办理退房手续。

  (二十)入住人经审核不符合继续租住人才公寓条件的,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结清有关费用并办理退房手续。有正当理由暂时无法退房的,给予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延长租住期,延长租住期间按有关部门确定的基准价收取租金;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退房的,由业主单位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其他

  (二十一)本规定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解释。

  (二十二)本规定自2021年2月9日起试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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