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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涉渔乡镇自用船舶管理和清理整治涉渔“三无”船舶的通告
  • 2020-12-25 10:11:00
  • 来源: 台山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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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5

  

关于进一步加强涉渔乡镇自用船舶管理和清理整治涉渔“三无”船舶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中央、广东省和江门市有关文件精神,维护我市渔业安全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渔业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印发<江门市加强涉渔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江府办函〔2020〕176号)、《关于印发<江门市清理整治涉渔“三无”船舶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江府办函〔2020〕177号)以及《关于开展“不安全、不出海”专项行动构建渔船安全生产长效监管机制的通知》(江农办〔2020〕45号)等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强全市涉渔乡镇自用船舶管理,对涉渔“三无”船舶及非法建造、改装船舶的厂(点)进行清理整治,现通告如下:

  一、各镇(街)政府(办事处)要组织对辖区内现存的涉渔“三无”船舶(包括原登记的涉渔乡镇自用船舶,下同)开展重新核查收集信息。

  涉渔“三无”船舶所有人必须在2020年12月31日前主动到当地村(居)委会补充完善船舶信息。

  二、对符合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补充完善船舶相关材料的涉渔“三无”船舶,将统一进行编号、喷字,作为涉渔乡镇自用船舶,纳入镇(街)、村(居)委会、自然村三级安全生产监管。

  三、2020年11月1日起新增的涉渔“三无”船舶和达不到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涉渔乡镇自用船舶,按涉渔“三无”船舶进行清理整治。

  虽已纳入乡镇管理的涉渔乡镇自用船舶,但在生产过程中不再符合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将作为常态化清理整治对象。

  四、涉渔“三无”船舶一律不得在我市管辖海域和内河航行、停泊,否则一律依法予以处理。

  五、凡未经许可,擅自建造、改装船舶的造船厂(点),由相关职能部门予以处罚并取缔。

  六、对拒绝、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存在妨害或者可能妨害海上交通安全行为的,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台山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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