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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部分镇级污水处理厂征收污水处理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告
  • 2020-08-05 15:30:13
  • 来源: 台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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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及主要方案

  台山市2018年已建成并投入使用新一轮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包括:四九镇镇区污水处理厂、三合镇镇区污水处理厂、端芬镇镇区污水处理厂、深井镇镇区污水处理厂、那扶圩污水处理厂、北陡镇镇区污水处理厂、冲蒌镇镇区污水处理厂、汶村镇镇区污水处理厂、川岛镇飞沙滩污水处理厂、都斛镇镇区污水处理厂、赤溪镇镇区污水处理厂、白沙镇镇区污水处理厂、工业新城水步污水处理厂及大江镇污水处理厂扩建管网工程。

  根据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印发《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5〕770号),江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江城管〔2020〕58号)等文件精神,为保障台山市镇级污水处理设施后续投入和正常运营,提高污水处理率,改善台山市水环境质量,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拟对台山市部分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收费开展征收工作。

  征收范围:台山市各镇(包括四九、三合、端芬、深井、那扶圩、北陡、冲蒌、汶村、川岛飞沙滩、都斛、赤溪、白沙、大江、水步、海宴等镇)向镇级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单位和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且未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单位和个人,不须缴纳污水处理费。仍向镇级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应当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

  污水处理费简化为居民生活用水和非居民用水两类。征收标准方案初定2个,主要内容如下:

  方案一:居民用水征收标准为0.85元/吨,非居民用水征收标准为1.20元/吨;

  方案二:居民用水征收标准为0.95元/吨,非居民用水征收标准为1.40元/吨。

  具体方案将经评估及充分讨论、报市政府审批后再确定。

  二、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方式和公示有效期

  1、主要方式

  公众对于本次开征污水处理费方案有任何意见及建议,可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向下述单位提出。

  2、公示有效期

  本公示有效期为自公告之日起10日内。

  三、承办单位联系方式

  本次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具体由台山市发展和改革局承办。

  单位名称:台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通讯地址:台山市环北大道26号

  联系科室:台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股

  电话:0750-5656019

  传真:0750-5526724  

  电子邮箱: tswjj2011@163.com

  四、评估咨询机构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广东诺诚房地产土地评估工程咨询经济鉴证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江门市蓬江区建设路19路之三2幢

  联系人:陈先生 

  电话:0750-3270105

  传真:0750-3088610

  邮箱:jmpec@163.com


  台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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