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山市应急管理局现公布1起安全生产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和以案普法,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以案为鉴,增强守法意识,落实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基本案情:
2026年6月10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台山市某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隐患:1、抛光车间木粉尘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2、抛光车间木粉尘干式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3、木制品加工与砂光机连接风管未设火花探测消除装置;4、抛光车间木质粉尘干式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5、使用非水性漆的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八条第(六)项、第十一条第(三)、(五)、(六)、(八)项的规定,上述隐患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台山市某制品有限公司涉嫌未采取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隐患。6月12日,我局依法对台山市某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台山市某制品有限公司存在5处重大事故隐患,适用《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急〔2024〕90号)序号46-裁量阶次C的处罚标准;鉴于该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并在限期内完成隐患整改,主动消除了违法行为,符合法定从轻情形。依据《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2号)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
台山市某制品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台山市某制品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肆万贰仟伍佰元整(¥425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粉尘涉爆是工贸行业重点监管领域,粉尘除尘系统泄爆、火花探测、锁气卸灰等设施是防控粉尘爆炸的关键硬件。本案警示粉尘企业,要对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常态化开展自查,配齐防爆除尘安全设施,及时整治硬件缺陷,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监管部门也应当紧盯粉尘涉爆重点环节,精准识别重大隐患,督促企业把隐患消除在萌芽阶段。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台山政府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知识产权均属台山政府网所有,任何媒体、 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复制或转载。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台山政府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本网转载其他媒体稿件是为传播更多的信息,此类稿件不代表本网观点,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如转载稿件涉及版权、知识产权等问题, 请作者速与本网取得联系。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台山政府网"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 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联系方式:0750-5565827邮件:tssxzzx@jiangmen.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