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交通运输局收到热心市民投诉,有部分车辆长期在台城、海宴、汶村等地开展非法营运。该局高度重视,快速响应、精准出击,联合公安交管部门成功查处4起涉投诉非法营运案件,有力震慑了交通运输违法行为,进一步筑牢道路安全防线。

接诉后,市交通运输局立即向投诉人了解详细线索,根据车辆历史行车轨迹、投诉人提供的高频点位,研究其非法营运的规律,科学制定行动计划。
行动当日,执法人员分头出击,联合公安交管部门在被投诉车辆高频通行的路段设卡开展执法检查。在国道G228五村路段,执法人员精准拦截到被投诉车辆粤JD****2小型客车,车上搭载3名乘客,经查,该车未取得《巡游出租车道路运输证》,也无法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涉嫌非法营运,执法人员依法对其立案调查。随后,另一被投诉重点车辆粤AB****1在国道G240广海路段被执法人员查获。后续执法人员分别在北陡高速口、台山高铁站附近路段查获另外两辆重点车辆。

本次联合行动对辖区内非法营运违法行为形成了有力震慑,有效维护了交通运输市场秩序。下一步,市交通运输局将持续通过“常态化巡查+突击整治”“科技执法+接诉即办”相结合的方式,严查非法营运行为,全力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法律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分别按照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予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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