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防范化解超限超载运输违法行为带来的道路安全风险,规范货运市场秩序,市交通运输局严格落实“一超四罚”,以“零容忍”的治超高压态势,严防、严控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全力消除道路交通重大隐患。2025年以来,查处超限超载案件211宗,监督卸货2800余吨,取得明显治理成效。
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推送的违法线索,广东某建设公司涉嫌在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交通执法人员立即对该线索进行调查取证,经查,该公司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其名下现有6辆重型自卸货车,均已取得道路运输证。企业负责人确认该公司名下的粤J****7重型自卸货车因超限行驶被台山市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处罚,该公司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违法超限运输货运车辆(1辆)占本单位货运车辆(6辆)总数16.67%,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有关规定,已依法对其立案处罚。
“一超四罚”是破解超限超载难题、压实各方责任的关键抓手。下一步,市交通运输局将继续巩固治理成果,深入推进“一超四罚”工作,从源头遏制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全力保障道路运输安全。
【法律链接】
一、“一超四罚”的定义
根据《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交公路发﹝2016﹞124号),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在执法中发现超限超载车辆,除依法责令卸载并处罚外,应将有关信息抄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和货运车辆驾驶人、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运输企业实施处罚,并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对货运场所经营者实施处罚。
二、对货运车辆、货运车辆驾驶人、道路运输企业的处罚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 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 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和驾驶人,以及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道路运输企业,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予以处理。
前款规定的违法超限运输记录累计计算周期,从初次领取《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之日算起,可跨自然年度。
三、对货运源头单位的处罚依据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为道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配货并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货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其他有关法律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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