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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新投资引进重大项目企业申请人才安居住房的操作指引》的通知
  • 2024-01-02 15:08:47
  • 来源: 台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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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文本:关于新投资引进重大项目企业申请人才安居住房的操作指引

图解:关于新投资引进重大项目企业申请人才安居住房的操作指引

台建〔2023〕71号

TSBG2023013

广海湾经济开发区、市工业新城管委会,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台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新投资引进重大项目企业申请人才安居住房的操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住建局反映。

台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2月27日


关于新投资引进重大项目企业申请人才安居住房的操作指引

  根据《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进一步激励企业高管、骨干人才若干措施>的通知》(江府〔2023〕4号)工作要求,为加快台山市发展和引进重大项目企业产业,强化新投资引进重大项目企业人才安居保障,结合我市情况,特制定以下操作指引:

  一、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台山市行政区域内新投资引进重大项目企业申请人才安居住房的房源筹集、配给管理和监督使用。

  二、人才安居住房房源:本指引所称的人才安居住房是指通过出让商住地块采用“最高限价+承诺配建住宅建筑面积”竞买方式产生的配建房屋或政府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房屋。

  三、各职能部门分工: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牵头制定年度人才安居配租使用计划,定期向社会公布人才安居实施情况;指导人才住房运营和管理,落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或人才配租人才住房。

  市委组织部负责协调指导、督促各有关部门出台《江门市进一步激励企业高管、骨干人才若干措施》实施细则,并把实施情况纳入人才工作考核;编制市人才安居涉及的人才发展专项资金预算。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落实人才安居资金,监督人才安居资金使用情况。

  市科工商务局是市行业引进重大项目企业的主要部门,负责核实新投资引进重大项目投资情况,对新引进重大项目人才安居住房提出意见。

  四、保障对象:新投资引进(不含已有企业增资扩产)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承诺3年内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分别达到5亿元(含)至10亿元(D类重点企业)、10亿元(含)至20亿元(C类重点企业)、20亿元(含)至50亿元(B类重点企业)、50亿元(含)以上(A类重点企业)的重大项目企业。

  五、受理单位及受理时限:由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企业向市科工商务局提出申请人才安居住房资格评定,市科工商务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资格审核和评定类别,并把相关资料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如申请企业审核不通过的应及时书面告知。

  六、人才安居住房公示及配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该企业评定的类别配给相应的人才安居住房面积(套数),并在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配给人才安居住房相关信息通过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企业单位名称等基本信息、评定类别、配给面积(套数)、配给地址及房号等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没有收到相关投诉意见的,向申请企业发出《配给确认书》。

  企业在《配给确认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人才安居住房管理单位签订配给合同,如申请企业未按时办理配给手续的,视同自愿放弃本次申请资格。

  七、配给标准及租金:根据评定类别的不同,免租金配给相应面积。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参照人才公寓标准计收,电、水、气按照居民标准执行。房屋市场租金基准价由人才安居住房管理单位通过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具体类别配给面积如下:

  (一)A类重点企业按1200平方米标准配给(不少于10套);

  (二)B类重点企业按1000平方米标准配给(不少于8套);

  (三)C类重点企业按600平方米标准配给(不少于5套);

  (四)D类重点企业按400平方米标准配给(不少于3套)。

  八、配给期限:承诺3年内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分别达到5亿元(含)至10亿元(D类重点企业)、10亿元(含)至20亿元(C类重点企业)、20亿元(含)至50亿元(B类重点企业)、50亿元(含)以上的(A类重点企业)实行免租金使用期限最长3年。配给期限到期后如有需要继续使用人才安居住房的,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租金按市场租金基准价计收。

  九、变更处理:企业提升层级的,按程序提交新的相关资格材料给市科工商务局并经审核认定后,次月起按照新标准执行,原配给合同的配给期限不变。

  十、权利与责任: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应与获配企业签订人才安居住房配给合同,内容包括且不限于以下条款:

  (一)若企业3年内未达到所承诺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的,则应向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按当年的市场价支付租金;

  (二)企业不得对人才安居住房进行二次装修、扩建、加建以及擅自改变房屋原有的内部结构和使用功能,不得损坏家具设备、电器以及其他原有生活用品,如若发生物品毁坏情形须依法承担支付相关维修费用的责任;

  (三)企业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人才安居住房管理单位有权提前解约,企业应在收到腾退通知之日起30天内将人才安居住房移交给人才安居住房管理单位:

  (1)采用弄虚作假手段套取政策优惠;

  (2)租赁期间触犯法律并被刑事处罚或不配合人才安居住房管理单位管理造成恶劣影响;

  (3)擅自将人才安居住房改变使用用途;

  (4)连续2个月或累计6个月未缴纳租金或相关费用的;

  (四)申请企业存在违约行为的,自退回人才安居住房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获配企业承诺,若该企业被人才安居住房管理单位认定不再符合配给人才安居住房资格的,企业自愿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结清有关费用,按程序办理退房手续。确因客观特殊原因暂时无法退房的,可申请签订短期使用合同,合同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期间租金按市场租金基准价计收。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退房的,自愿支付自逾期之日起的租金及违约金。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腾退之日,按占用安居住房期间租金的一倍计算。

  十一、附则:

  (一)本指引第四点所称“符合我市发展方向”,应属于以下范围:属于广东省培育发展的十大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简称“双十”产业集群)范围,属于江门市培育发展重点产业集群或台山市主导及重点产业,详情以我市确定产业范围为准。

  (二)本指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上级文件有不同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三)本措施最终解释权归台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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