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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文本:江门市促进企业上规模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 2021-05-28 16:06:14
  • 来源: 江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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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链接:江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 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门市商务局 江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江门市交通运输局 江门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实施《江门市促进企业上规模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图解:江门市促进企业上规模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江门市促进企业上规模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的解读文本

   一、制订的背景

  为促进我市小微企业加快上规模发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统计局等联合制订《江门市促进企业上规模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二、政策主要内容

  (一)支持对象

  2020年期间我市新发展入库(下简称“小升规”)的工业、批零住餐业、建筑业和重点服务业企业(遇国家和省核定的行业、企业入库标准发生变化时,由市统计局另行发文通知),以及2019年“小升规”,且2020年保持规上条件同时工业增加值增长超过10%(含)的工业企业。

  (二)奖励标准

  “小升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工业企业奖励10万元,其他企业奖励3万元;对2019年“小升规”,且2020年保持规上条件同时工业增加值增长超过10%(含)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0 万元。

  (三)本细则至2021年12月31日止。

  三、适用范围

  (一)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工商、税务登记,依法经营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管理及财务制度。

  (二)年度内达到指定标准: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法人企业。

  2.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法人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法人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法人企业。

  3.重点服务业企业:辖区内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以及卫生等行业;辖区内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等行业;辖区内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旅游、体育和娱乐业。

  4.资质内建筑业企业:具有总承包、专业承包(拥有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建筑业法人企业(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劳务分包建筑企业不参加小升规扶持政策奖励)。

  5. 2019年“小升规”,且2020年保持规上条件同时工业增加值增长超过10%(含)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0 万元。

   四、申报审核及审批程序

  (一)江门市统计局负责统一出具各市(区)2020年度“小升规”企业名单,以及2019年“小升规”,2020年继续保持规上条件同时工业增加值增长超过10%(含)的企业名单。

  江门市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行业管理相关具体要求,负责确定相关行业审核的统一原则标准。

  (二)各市(区)根据名单和江门市行业部门确定的原则标准负责组织企业申报。

  (三)各市(区)行业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自然日。公示期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公示部门以书面实名提出异议,须写出具体的,真实的情况,公示部门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

  (四)公示完毕后,各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将审核结果报对口的江门市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江门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将备案情况汇总后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五、资金拨付及清算

  (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江门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情况,向各市(区)行业主管部门下达项目计划。各市(区)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局共同做好资金拨付等工作。

  (二)奖励资金由江门市本级、各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共同承担。

  六、企业申报时间

  “小升规”资金申报原则每年集中受理一次,对上一年度“小升规”的企业进行奖励。具体时间和要求以通知为准。如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视为企业自动放弃申请。如需咨询请直接与属地统计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联系。

  七、具备资格企业申报需提供资料

  江门市“小升规”奖励资金申请书暨承诺函及其他材料

  八、申报责任

  奖励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奖励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九、本细则由市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和统计局负责解释。

  十、实施时间

  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止。

  附件:

1.江门市“小升规”行业主管部门.docx

2.江门市“小升规”奖励资金申请书暨承诺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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