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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关于《台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修订说明
  • 2016-11-04 10:19:21
  • 来源: 台山政府网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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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链接:台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一、修订目的

《台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台府〔2010〕56号)实施以来,对我市规范性文件制定起了很好的规范作用,但因其有效期为2015年7月31日,且有部分条文已不适应现时要求,需要对其进行修订。

二、修订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市县(区)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见》(粤府〔2007〕85号)、《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04年第93号)。

三、关于主要修订内容的说明

《台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稿)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修订:

(一)增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立规计划发布后报江门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的内容。

(二)删去台府〔2010〕56号文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等内容。

(三)细化了规范性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具体流程。

(四)增加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四十五条等关于规范性文件事后审查的规定。

四、修订简要过程

《台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修订稿)形成后,征求了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市直各部门单位的意见,并网上公开征求了社会公众的意见,除市监察局建议在原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增加“如原起草部门发生机构调整或职能变更,由变更后承担该职能的部门负责”的内容外。其他各单位、社会公众没有提出修改意见。该规定经提请台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已予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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