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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文字解读:关于修订《台山市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解读
  • 2016-11-15 10:26:41
  • 来源: 台山政府网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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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链接:台山市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

 

一、必要性和可行性

修订《台山市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是原《台山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升级版,原《台山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是于2007年制定并实施,经过多年的操作实施,为规范和保证地方储备粮任务完成,确保我市辖区内粮食安全起到键关性作用。根据台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台山市2015年度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文件精神,和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地方粮食储备工作的通知》(江府函〔2015〕117号)要求,并结合原管理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不足等问题,将进行必要更新、创新和修订。

二、主要依据

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2009年)、国务院《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8号)、省政府《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6号)、江门市政府《江门市市区储备粮油管理暂行办法》(江府〔2012〕55号)。

三、主要内容说明

根据江门市《江门市市区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原《办法》主要作了以下修改:

 1、将粮食和食用油两个管理办法兼并为一个管理办法。原《台山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和《台山市地方储备食用植物油管理办法》内容一致,并参照省、江门市政府把两个管理办法统一为一个《办法》做法,统一制定《台山市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

2、按照省、江门市政府新增加我市地方储备粮要求,修改相应管理条款。由于省政府、江门市新增加我市地方储备粮规模幅度比较大,原来用于储备稻谷品种是很难完成储备任务,加上用于储备稻谷轮换市场风险很大,用其它储备品种如小麦、玉米等轮换市场空间比较大,根据上级文件规定,可适当改变原有粮食品种作为储备粮。

3、重新明确各职能部门职责。调整加强各职能部门对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力度,实行各司其责,新增加明确各职能部门职责对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和要求。如第十四条“由市粮食局会同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农发行共同下达给市粮食购销总公司。”修改为“由市粮食局会同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共同下达给市粮食购销总公司,并抄送市农发行备案。”

4、对不清晰原有的条款和已经不适应当前要求的条款重新整理描术或删除。

台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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