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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文本:台山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办法
  • 2025-04-24 17:23:55
  • 来源: 台山市自然资源局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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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链接:关于印发台山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办法的通知

图解:台山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办法

音频解读:台山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办法

 

    一、制定背景

    台山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11月22日印发的《关于印发台山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台府办〔2016〕45号)和2019年9月11日印发的《关于同意调整台山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指导意见第十八条的复函》(台府办函〔2019〕293号),已分别实施了8年、5年,随着近年的社会经济发展,部分补偿标准已不能满足现有工作需求。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落实《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粤自然资管制〔2022〕288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粤府〔2023〕68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落实省级自然资源行政职权调整实施衔接工作方案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23〕843号)、《江门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开展征收农用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制定工作的函》(江自然资函〔2020〕647号)和《江门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做好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等补偿费用标准审批工作的通知》(江自然资函〔2024〕84号)等文件部署,结合我市征收补偿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台山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成果。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

    3.《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2022年施行);

    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粤府〔2023〕68号)。

    三、目标任务

    《办法》实施后能在政策上有效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为台山市土地征收工作中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提供合理、合法的标准依据,增强了征收土地货币补偿工作的可操作性,规范了征地工作,进一步维护被征地村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青苗、房屋、地上附着物权属人等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四、主要内容

    《办法》由正文和附件两大部分组成,其中正文共计十三条,主要阐述了该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解释了成片种植并间(套)种补偿情况说明以及成片种植林木的核定方式,说明了是否需要搬迁清理情况,明确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不予补偿情形,阐释了个案评估适用情形和具体做法,列举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补偿标准、工作经费、不可预见费等标准,提供了留用地处理办法和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处理方式,以及描述了文件实施时间及其有效期等情况。

    附件为“台山市征收农用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主要有十五个部分,分别是第一部分稻田、第二部分甘蔗田、第三部分菜地及其他农作物地、第四部分山林地、第五部分果树、第六部分花卉苗圃地、第七部分零星树木、第八部分养殖水面、第九部分养殖水面附属设施、第十部分禽畜搬迁、第十一部分地上附着物、第十二部分迁坟、第十三部分搬迁补助标准、第十四部分其他、第十五部分相关概念释义或说明。

    五、注意事项

    1.同一地块上套(间)种多种青苗如何补偿?

    《办法》应用说明第三条:成片种植并间(套)种多种果树或其它树木的,对其一种主要物种按《台山市征收农用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对应规格计算补偿,其他所有物种结合种植密度、数量等因素最高按主要物种补偿价的20%进行补偿(其他物种补偿价=主要物种补偿价×20%),其他所有物种补偿额度合计不得超过主要物种补偿标准最高限额的20%。

    本条是关于征收地块上成片种植并间(套)种多种果树或其它树木的规定。

    例如,间(套)种多种果树的,由征收方和被征收方结合实际情况协商选定主、次要物种。征收方和被征收方参照《办法》第四条,通过客观、公正地开展现场抽样工作核定主要物种补偿价。次要物种结合其种植密度、数量等因素确定其补偿比例(1~20%),即次要物种补偿价=主要物种补偿价×补偿比例。次要物种1补偿价+次要物种2补偿价+……+次要物种n补偿价≤主要物种补偿标准最高限额×20%。

    2.超过或低于《办法》附件中合理种植密度的青苗如何补偿?

   《办法》应用说明第四条:成片种植的果树、山林地的用材林或花卉苗圃地的绿化乔木类、灌木类、棕榈科类等树木的每亩最高补偿棵数为合理种植密度,超出每亩最高补偿棵数的部分不予补偿,达不到每亩最高补偿棵数的以每亩实际棵数结合相应档次予以补偿。

    其中,成片种植的果树、山林地的用材林或花卉苗圃地的绿化乔木类、灌木类、棕榈科类等树木的合理种植密度详见《办法》附件对应类别的备注。另外,超出每亩合理种植密度的青苗不予补偿;低于合理种植密度的青苗,按单棵补偿价进行计补(每亩补偿标准/合理种植密度=单棵补偿价,向上取整至个位数)。

   3.未列举在《台山市征收农用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项目,如何确定其补偿费用?

    《办法》应用说明第七条:附件《台山市征收农用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未列举的其他补偿项目应以评估方式确定征收补偿费用。

征收项目需要个案评估的,由征收方会同被征收单位或个人共同选定一家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补偿标准和数额以评估结果为准,评估费由征收方支付;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权利人经书面通知不参与共同选定评估机构的,由征收方通过随机方式选定评估机构以评估方式确定征收补偿费用。

    六、利企惠民措施

    1.《办法》对各类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全面逐项明确了补偿标准,完善各类补偿机制,确保被征地农民和企业能够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可有效减少争议、提高征地效率、保障相关权利人的利益。

    2.《办法》设置了争议处置机制,对于未列举的补偿项目或经协商补偿费用标准或种类不一致的可通过个案评估,保障权益主体的合理诉求。

    七、前后政策差异对比

    总体来看,对比《关于印发台山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台府办〔2016〕45号)和《关于同意调整台山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指导意见第十八条的复函》(台府办函〔2019〕293号),本次更新补偿标准有涨有跌。其中,“稻田”、“甘蔗田”、“菜地及其他农作物”及“花卉苗圃地”有一定上涨,主要受台山市经济水平和农耕成本上涨、类别细化区分补偿等影响。“山林地”、“果树”、“盆栽花木搬迁”及“养殖水面”有一定下降。“竹木薄膜顶越冬棚、竹木遮光棚膜”、“水井”等的现行标准远超过当下实际的建造、铺设成本,所以予以适度下调。

    《办法》主要根据当前征收工作需要进行了描述完善、条文增删和标准调整。其中,描述完善了7条,主要涉及制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成片种植并间(套)种补偿情况说明、是否需要搬迁清理情况、个案评估适用情形和具体做法、留用地处理办法、文件实施时间及其有效期等;新增了3条,主要为成片种植林木的核定方式、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不予补偿情形、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处理方式;标准调整了3条,主要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被征地农民人数按每人9000元的标准一次性计提”调整为“1.07万元/亩”)、征地工作经费(按征地补偿费用总额的2%计取调整为2.5%计取)、民房搬迁补助标准(一次性补助搬迁费由2000元/户调整为2500元/户);删除了4条,主要为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定义及搬迁费用内涵(本轮更新期间省厅未直接明确定义和内涵,为避免歧义删除表述)、涉及永久供电和给排水设施补偿情况(目前征收已不涉及该情况,所以本次予以删除)、绿化树木花木类作物迁移费(本轮更新标准中已细化区分补偿,所以删除原计费方式)、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已定期公布,所以《办法》中不再赘述);不变的有1条,为线状/点状/其他地块的不可预见费。

    八、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市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已完成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仍按原补偿方案执行。

  咨询联系方式:台山市自然资源局

  电话:0750-5668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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