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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台山市民政局关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工作的试点方案》
  • 2021-07-16 17:30:49
  • 来源: 台山市民政局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 【字体:    

关于印发《台山市民政局关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工作的试点方案》的通知 TSBG2021005


图解:《台山市民政局关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工作的试点方案》


《台山市民政局关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

建设工作的试点方案》文字解读



制定目的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进一步推进我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和规范化运营和管理。根据《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若干措施》(粤府办〔2019〕23号)和《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康养服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江府办〔2020〕1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台山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工作。


主要内容


到2022年末,台城街道和有条件的镇试点建设1-2家具有全托、日托、上门服务、对下指导、医疗服务等综合功能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


建设模式


  1. 民办公助

社会力量自备房源,自主投资建设,自主运营管理,政府给予适当资助。

  1. 公建民营

政府无偿提供养老服务设施,委托社会机构运营。

(三)政府购买公益性养老服务

政府将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服务制定量化的服务指标,科学合理核算经费,以项目外包形式对社会招标,购买服务。

经费保障


(一) 建设资助

1.民办公助类。由机构自主投资装修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视场地面积、功能设置、服务内容等,市财政局给予该项目一次性建设经费资助。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建筑面积为100-300(不含300)平方米的,按建设投资额的50%给予资助,最高资助额为20万元;建筑面积为300-600(不含600)平方米的,按建设投资额的50%给予资助,最高资助额为30万元;建筑面积为600-1000(不含1000)平方米的,按建设投资额的50%给予资助,最高资助额为40万元;建筑面积为1000平方米以上的,按建设投资额的50%给予资助,最高资助额为50万元。

2.公建民营类。由各镇(街)建设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视场地面积、功能设置、服务内容等,市财政局给予该项目一次性建设经费资助。对建筑面积在100-300(不含300)平方米,300-600(不含600)平方米、600-1000(不含1000)平方米、1000平方米或以上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的建设补贴。建设资助经费用于场地租赁、装修改造、设备购置等,镇(街)自行提高标准部分,由镇(街)历年结余等自由机动财力自行解决。

建设资助经费分两次拨付。申请机构获批项目后,拨付第一笔建设资助经费。申请机构须在项目获批后的3个月内完成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装修及服务方案制订工作。项目竣工后,经市民政局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局复检评估通过,拨付第二笔建设资助经费。

(二) 运营资助

对建筑面积在100-300(不含300)平方米、300-600(不含600) 平方米、600-1000(不含1000)平方米、1000平方米或以上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每年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的运营资助。每年镇(街)要对所在辖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年度考核,有条件的可委托第三方对项目建设、服务内容、管理制度、运营成效、服务质量等相关方面进行综合性的考核评估。运营机构需按照评估机构的要求提供材料。运营考核评估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运营机构评估考核等级为合格以上等级的,按优秀100%、良好75%、合格50%的比例给予相应的运营经费资助。评估等级为不合格的,由镇(街)限期三个月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由镇(街)依法解除运营服务协议、取消运营资助,并根据运营服务协议约定追回有关建设资助。各镇街应将考核情况报市民政局备案。各镇街应采取措施禁止经整改后考核仍不及格的运营机构三年内参与市、镇(街)组织实施的同类服务政府采购项目。

(三)政府购买公益性服务类

政府购买公益性养老服务是指政府将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服务制定量化的服务指标,科学合理核算经费,以项目外包形式对社会招标采购。

1.服务类项目的采购

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为:老年人认知障碍症的筛查、健康干预;安宁疗护;疼痛照护中心等专项服务。按照运营周期设置,服务类项目的补贴为:

(1)运营期7月-12月的;服务经费为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内。

(2)运营期4月-6月的;服务经费为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内。

(3)运营期1月-3月的;服务经费为10万元以下。

2.工程类项目的采购

政府采购范围为居家养老适老化改造工程。以工程所服务人数所带来的经济效益指标为原则,补贴标准设置为:

具有本市户籍的纳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每户每年可申请1万元工程改造补贴;政府组织相关单位进行改造测算,制定改造的标准,将工程发布社会公开招标。

(四)医养结合资助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实现医养结合并实际收住服务对象,具备医保定点资格的,按照3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未具备医保定点资格的,按照2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取得医保定点资格后,按照10万元的补差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

(五)床位资助

新增床位是指新建、改建和扩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而新增加的养老服务床位。新增床位不含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因更名、转接、移交等原因引起的床位变化。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江门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江府〔2018〕31号)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每新增一张床位的资助额度为5000元。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收住本市户籍老年人,按照入住满一年实际使用的床位数,给予1200元/人护理服务资助,连续资助5年。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被广东省民政厅评定为三星级以上等级(含三星级)的,可享受等级评定奖励。五星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按照3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四星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按照2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三星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按照1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实施步骤


二类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项目的具体实施步骤如下:

(一)民办公助类

由机构自主寻找房源、投资装修经营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项目。

1.项目申报。参照江门市民政局、江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设施设备配置规范》有关要求,进行选址建设。机构提出建设意向,报属地镇(街)审核同意后,填写《台山市老年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项目建设申报表》上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局进行实地查看后,提出项目建设的指导意见。

2.评估审批。机构向市民政局正式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所有提交的材料一式两份并盖公章):

(1)台山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资助项目申请表。

(2)申请资助项目可行性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申请项目名称、选址地点、场地建设总面积、项目具体实施单位名称;项目拟开展地域的老年人口、老龄化现状、社区服务资源等情况;项目的主要功能、运作模式、服务内容、覆盖人群等;项目开展拟定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资金来源、申请资助额度等。

(3)房产或场地使用权证明(如房产证、场地租赁合同等)、 消防合格许可证件。

(4)资助金预算用途清单。

(5)金融部门或申请部门出具的主体资金落实的资信证明。

市民政局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局进行审核评估,评估通过后,由市民政局向市财政局申请建设资助经费。

(二)公建民营类

参照江门市民政局、江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设施设备配置规范》有关要求,进行选址建设。由镇(街)提供、租赁物业装修建设且配备相应设备,并确定运营机构的社区养老服务项目。

1.场地条件符合有关要求,已具备进驻条件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项目。

(1)项目申报。镇(街)对辖区内社区服务设施资源进行全面排查,统筹规划现有资源。对于场地条件符合要求,已具备进驻条件的提出建设意向,填写《台山市老年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项目建设申报表》上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局进行实地查看后,提出项目建设的指导意见。

(2)需求调查。由镇(街)开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项目的需求调查,提交申请资助项目可行性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申请项目名称、选址 地点、场地建设总面积、项目具体实施单位名称;项目拟开展地域的老年人口、老龄化现状、社区服务资源等情况;项目的主要功能、运作模式、服务内容、覆盖人群等;项目开展拟定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资金来源、申请资助额度等。

(3)确定运营机构。由镇(街)按有关规定确定运营方,并签署双方服务协议,协议文本报市民政局备案。

(4)进驻服务。运营机构完成服务方案制订后即可正式进驻开展服务,由镇(街)每年负责组织对运营服务方实实行绩效评估,经评估合格后运营机构可自动延续服务;评估不合格或出现合同违约且无法按时完成整改的,可终止协议,另行选定运营机构。

2.场地条件基本符合有关要求,但需进行简单改造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项目。

(1)建设申请。由镇(街)根据场地情况,拟定改造方案、提出改造需求上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局审核通过后,由市民政局向财政部门申请落实经费。

(2)场地改造。改造经费落实后,相关镇(街)尽快组织实施场地改造,并依照本类“项目1”的步骤同步开展后续工作。

3.需通过新购、租赁、改造或装修来落实场地条件和功能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项目。

(1)项目申请。按照有关程序申报项目立项。

(2)场地建设。镇(街)组织开展场地建设施工,同步依照本类“项目1”的步骤开展后续工作。

(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场地来源

场地来源可包括:1.利用闲置或物业置换方式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尤其要注重整合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党群服务中心等现有设施;2.鼓励单位、个人提供自有物业建设养老服务设施;3.新建或城市更新改造项目中配套的养老和社区服务用房;4.在上述条件无法寻找到合适的建设场地情况下,可通过购置、租赁等方式开展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保障措施


(一) 加强领导

各有关单位和镇(街)要高度重视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领导协调工作机制,全面整合资源,稳步有序推进。

(二) 加大投

加大对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的财政投入,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在上级和本级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收入中统筹安排。完善财政资金的拨付和监管,探索公共服务多元投入机制,鼓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社会组织,承接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和日常运营,加大对社会组织的资助力度。运营主体必须进行独立的财务核算与审计,确保财政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三) 落实责任

各有关单位和镇(街)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抓好落实,积极推进项目建设。

市民政局统筹抓好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推进工作,加强与镇(街)、各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督促检查实施情况。

相关镇(街)负责组织本辖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的审核、选址、建设和监督管理。

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有关项目的审批。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核拨建设资助、运营资助资金等有关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镇(街)落实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场地选址、建设用地、规划等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依法对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依据消防技术规范进行审查、验收,对于小于1000平方米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进行备案。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指导有关医疗、卫生事宜,按规定发放有关资格证书。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有关食品卫生设施设置,按规定发放有关资格证书。

市审计局负责对资助资金进行审计监督。


本办法自2021年8 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联系人:林先生,联系电话:0750-5524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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