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现就相关情况回复如下:一、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租赁房屋出租人及承租人信息申报均属法定义务。《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护照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居住地住址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申报居住登记。《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五条公安机关职责中“(四)指导出租人和承租人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督促其依法报送租赁房屋信息”、第六条“乡镇、街道负责租赁房屋服务管理的机构受公安机关委托,开展租赁房屋信息采集、登记等治安管理服务的日常工作”、第八条“租赁房屋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负责租赁房屋服务管理的机构报送租赁房屋信息”、第九条“租赁房屋的,应当报送出租人、承租人的下列租赁房屋信息:姓名、身份证件的种类和号码、联系方式以及租赁房屋地址等内容”。二、按照要求登记、申报信息的公民依法享有各项权利。《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规定要求,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满半年,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申领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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