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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鉴定为伤残后,可享受什么待遇?
  • 2024-06-05 15:03:30
  • 来源: 台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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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问:工伤职工鉴定伤残等级后可享受哪些待遇?

  答: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伤残职工,除可享受工伤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报销等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可以按规定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伤残待遇。


  02问:不同伤残等级享受的伤残待遇是怎样的?

  答:如图所示。


  03问:工伤伤残待遇计算时提到的本人工资是怎么核定的?

    答: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因工作遭受伤害前十二个月工伤保险的平均月缴费工资。缴费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缴纳月数计算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这两项待遇计算时,本人工资低于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


  04问:工伤伤残待遇可以手机线上申请吗?

  答:工伤职工打开手机微信,搜索“粤省事”小程序,登录后选择办事城市为【江门】,点击【社保】进入社保业务大厅,选择【工伤保险待遇申领】-【伤残待遇申领】,再按指引填写申领信息和上传资料即可进行线上申请。

  详情可拨打咨询电话:工伤保险待遇股0750-5619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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