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即用人单位不能只为这一位发生工伤的职工缴交工伤保险费,也不能只缴纳这一个月的,而是在缴纳了所有职工应当缴纳而没有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以及因未及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而产生的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条例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根据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新发生的费用的含义为因工受伤职工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及因工死亡人员参保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详情可拨打咨询电话:工伤保险待遇股 0750-5619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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