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可以。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医疗机构急救。
同时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业务规程》128条规定,工伤职工在非工伤保险服务协议医疗机构治疗后,其在该非工伤保险服务协议医疗机构进行与当次工伤相关的延续治疗(如复诊、拆除内置材料或专家认为其伤情需要返回原医疗机构处理等),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的,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也是可以报销的。
详情可拨打咨询电话:工伤保险待遇股 0750-5619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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