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在广东省累计缴费满10 年的,确定广东省为待遇领取地,可以参照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继续缴费至满15年。
2.曾在内地(大陆)跨省流动就业,在各省缴费均不满10 年,其缴费年限最长(并列最长取最后一个)的参保地在广东省的,可在广东省最后参保地继续缴费。《社会保险法》实施(2011 年7 月1 日)前参保、延长缴费5 年后仍不足15 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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