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宅基地?宅基地的土地性质是什么?
答: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不包括与宅基地相连的农业生产性用地、农户超出宅基地范围占用的空闲地等土地。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对宅基地的性质做了一致的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因此,宅基地的性质是集体所有,由集体行使对宅基地的所有权。
2.我国现行农村宅基地制度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答:宅基地制度是中国特色土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是维护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和保障农民基本居住权利。新中国成立以来,历经演变,我国农村宅基地制度框架已基本形成,其基本特征是:集体所有、成员使用,一户一宅、限定面积,无偿取得、长期占有,规划管控、内部流转。这一制度安排在保障农村“户有所居、民不失所”等方面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3.关于落实“一户一宅”有何规定?
答:根据《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规定,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分类进行认定和处置。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4.哪些情形可以申请宅基地?
答:宅基地申请主体应当是具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或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村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将原住宅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可申请宅基地:(1)本户内有两个(含)以上子女,除一名和父母共同居住的子女外,其他子女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无房分居且现有宅基地按照所在区规定用地标准无法分户扩建的。(2)因地质灾害搬迁、新村建设等按照统一规划批准使用宅基地的。(3)经村委会同意,确因交通不便、饮水困难等原因申请村内易地搬迁。(4)国家工程等公益性建设占用原宅基地未进行住房安置的。(5)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现有宅基地按照本区规定用地标准可以分户扩建的,不得申请新宅基地,只能在现有宅基地上分户建房,但应严格履行宅基地审批手续。
5.哪些情形不得申请农村宅基地?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宅基地:(1)将原住宅出卖、出租、赠与或以其他形式转让。(2)通过合法继承、受赠、购买等已获得一处达到宅基地标准面积的住宅。(3)已经享受过国家保障性住房。(4)政府抚养照顾的孤寡老人、五保户申请宅基地。(5)其他依法依规不予分配宅基地的情形。
6.申请宅基地的相关程序有哪些?
答: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的书面申请。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讨论并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材料交村民委员会审查。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政府或授权的牵头部门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农户建房完工后,乡镇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通过验收的农户,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7.什么情况可以在申请农村宅基地时确定为一户?
答:一般由户主、配偶、父母、子女组成的家庭自然户,每户至少有一名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安部门所分户籍簿及农业部门管理的农户不作为“户”认定标准。原则上,下列情况可确定为一户:(1)父母和独生子女确定为一户;(2)两个(含)以上子女,父母须和其中一名子女确定为一户,其他子女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可分别确定为一户;(3)三代及三代以上且第三代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且户内人员至少达到5人,第三代可单独确定为一户。
8.农村村民宅基地是否可以抵押、买卖?
答:农村村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生活所使用的土地。在我国,农村村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村民个人只有宅基地使用权。根据相关规定:农村村民的宅基地不得抵押、买卖。
9.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具体指什么?
答:《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严格遵守“八不准”要求坚决遏制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的通知》要求,以“零容忍”态度坚决遏制新增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10.农民建房能否使用农用地?
答:农民建房在符合规划的条件下可以使用农用地,但要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规划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分别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11.农村宅基地和农房能否继承?
答:农村宅基地不能继承,农房可以依法继承。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分离,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属于农户。宅基地使用权人以户为单位,依法享有占有和使用宅基地的权利。在户内有成员死亡而农户存续的情况下,不发生宅基地继承问题。农户消亡时,权利主体不再存在,宅基地使用权灭失。同时,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因房地无法分离,继承人继承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可以依法使用宅基地,但并不取得用益物权性质的宅基地使用权。
12.宅基地继承有哪些特别规定?
答:(1)户口已迁出农村者:仅可继承房屋所有权,不得翻建;房屋倒塌后宅基地收归集体。(2)已分户且有独立宅基地者:受“一户一宅”原则限制。(3)父母房屋为违建者:违规占用耕地或超面积建房无法确权。
13.城镇居民能否在农村购买宅基地?
答:不能。《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明确规定,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要求,“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的基本居住保障,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
14.农房与商品房的区别是什么?
答:农房是农村中供村民居住的房屋,与商品房的区别主要有:一是土地性质不同:农房建设占用集体所有土地,商品房则占用国有建设用地。二是取得方式不同:农房只允许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取得宅基地进行建设,商品房是由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取得国有建设用地开发建设。三是土地使用年限不同:现行法律和政策没有具体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期限;商品房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一般是70年,土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四是交易条件不同:农房只能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经批准后交易给符合宅基地分配资格的成员,不得抵押;商品房可以在市场上出售、租赁和抵押,交易自由。
15.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
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因此,我国法律法规并没有禁止本集体成员之间的小产权房进行买卖,本集体成员之间买卖小产权房一般认定合同有效,而本集体与他集体组织成员之间买卖小产权房一般认定合同无效。
16.村集体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收回农民宅基地?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集体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1)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集体收回宅地基使用权,并对宅基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2)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
(3)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宅基地的;
(4)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5)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6)在确定农村居民宅基地使用权时,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卡和权证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由集体收回使用权;
(7)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17.农民退出的宅基地如何利用?
答:《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提出,在尊重农民意愿并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村集体对退出的宅基地进行土地综合整治,整治出的土地优先用于满足农民新增宅基地需求、村庄建设和乡村产业发展。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产生的土地增值收益要全部用于农业农村。
18.民法典中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有哪些规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如下: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第三百六十四条: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第三百六十五条: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19.国家对宅基地主要有哪些法律政策规定?
答:主要有5个法律政策:(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4)《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5)《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
20.农民非法占地建房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我国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坚持土地用途管制,严禁超标准占用宅基地。对违法违规占地建房行为,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台山政府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知识产权均属台山政府网所有,任何媒体、 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复制或转载。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台山政府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本网转载其他媒体稿件是为传播更多的信息,此类稿件不代表本网观点,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如转载稿件涉及版权、知识产权等问题, 请作者速与本网取得联系。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台山政府网"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 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联系方式:0750-5565827邮件:tssxzzx@jiangmen.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