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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十问十答”
  • 2026-08-19 17:18:55
  • 来源: 台山市农业农村局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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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政策,帮助各类主体精准掌握最新要求,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办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检验检测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指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农业农村部产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管理规定》等文件,“农业检测”平台围绕从业人员、检测机构、生产者、收购者及监管全流程,梳理高频问题,以十问十答形式逐项解答。内容严格引用原文,标注来源,仅供学习参考。

  第一部分:准入资格——谁能做?

  01问: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个人需要具备什么基本条件?

  答:《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第七条规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从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活动相适应的管理和技术人员。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并经所在机构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02问:作为授权签字人,需要承担哪些主要责任?

  答: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第八条规定,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授权签字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并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工作5年以上。

  《检验检测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指引》第五条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与从业人员建立合法的劳动或者聘用关系,并以任职文件、授权文件、岗位责任书等形式明确其岗位职责、授权范围。

  《检验检测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指引》第九条规定,从业人员遇到超出本人检验检测能力或者授权能力范围的情形时,应当予以拒绝,并立即向所在机构报告。

  03问:能否在两家以上检测机构同时执业?

  答:《检验检测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指引》第十条规定,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六)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

  第二部分:执业规范——怎么做?

  04问:对于抽样人员的着装、证件和操作流程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抽样人员在抽样前应当向被抽查人出示执法证件或工作证件。具有执法证件的抽样人员不得少于两名。抽样人员应当准确、客观、完整地填写抽样单。抽样单应当加盖抽样单位印章,并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人签字或捺印。抽取的样品应当经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人签字或捺印确认后现场封样。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抽查人可以拒绝抽样:

  (一)具有执法证件的抽样人员少于两名的;(二)抽样人员未出示执法证件或工作证件的。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抽样应当严格按照工作方案进行,不得擅自改变。抽样人员不得事先通知被抽查人。不得接受被抽查人的馈赠。不得利用抽样之便牟取非法利益。

  05问:检测人员在抽样、检测过程中有哪些必须遵守的纪律要求?

  答: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参与监测工作的人员应当秉公守法、廉洁公正。不得弄虚作假、以权谋私。被抽查人或者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抽样、检测工作。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抽样人员不得事先通知被抽查人。不得接受被抽查人的馈赠。不得利用抽样之便牟取非法利益。

  《检验检测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指引》第十条规定,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二)授意、误导、引诱他人出具虚假、不实检验检测报告。

  06问:检测记录和报告的修改有哪些严格的规范要求?

  答:

  《检验检测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指引》第十条规定,从业人员不得伪造、篡改检验检测数据、记录、档案或者其他材料,隐瞒、涂改、销毁有关证据。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检查组应当重点对以下可能影响检验检测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和可追溯性的关键环节进行检查核实:……(四)报告与记录:重点检查检验检测报告与原始记录是否信息一致、可追溯;是否存在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印章和签名等情形。

  07问:发现检测结果异常时,正确的处理流程是什么?

  答: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检测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情况致使检测无法进行时,检测机构应当如实记录,并出具书面证明。

  《检验检测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指引》第九条规定,从业人员遇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拒绝,并立即向所在机构报告:

  (一)他人授意出具虚假、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二)样品的采集、储存、标识、制备以及检验检测的环境、设施等基础条件不符合规定,可能影响检验检测结果准确性或者导致安全生产风险的;(三)所使用的仪器设备未按规定检定或者校准,或者检定、校准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08问: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记录需要保存多久?

  答:

  《检验检测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指引》第四条规定,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其数量、结构、受教育程度、专业技术背景、工作经历、实际操作能力、职业素养、资质资格等,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以及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

  《检验检测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指引》第十二条规定,检验检测机构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等关键岗位的下述信息纳入信息管理范围:……(五)培训考核、奖惩及能力确认记录。

  注:具体保存年限未在引用文件中明确,建议按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要求执行(一般不少于6年)。

  第三部分:法律责任——做错了怎么办?

  09问:什么情况下,检测人员可能会被暂停或禁止从业?

  答:

  《检验检测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指引》第十六条规定,从业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其所在机构列为高风险监管对象,加大监管频次和力度:

  (一)因检验检测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受到开除处分的;(二)被认定为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直接责任人;(三)两年内因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罚两次及以上的;(四)依法依规被实施从业限制的;(五)其他严重损害检验检测行业声誉和公信力的行为。

  《检验检测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指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适时建立全国统一的检验检测从业人员禁止从业名录(以下简称禁止从业名录)。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从业人员依法作出禁止从业处罚的,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禁止从业名录。

  10问:法律对检测人员出具虚假数据的行为有何种处罚规定?

  答: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或者出具检测结果不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罚。

  《检验检测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指引》第十六条规定(同上题引用),从业人员存在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等情形的,将被列为高风险监管对象,加大监管频次和力度。

  延伸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测资格;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转自认证CNAS实验室管家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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