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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牧普法大讲堂】“法润春耕”普法系列——土地相关普法问答,这些底线不能碰!
  • 2026-07-21 16:42:40
  • 来源: 台山市农业农村局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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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是农户的“钱袋子”,更是粮食生产的根本保障。在翻耕播种、土地流转、田间管理的过程中,不少农户会遇到各类土地难题,稍不注意就可能违反法律规定,影响春耕进度,造成经济损失。为助力大家依法护地、顺利春耕,我们整理了土地普法问答,聚焦农户最关心的热点问题,让大家看得懂、记得住、用得上,安心耕耘每一寸沃土!

  一、土地承包与流转

  Q1:问:外村人想承包本村的集体土地,村干部能直接同意吗?

  答:不能。将集体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组织或个人,需经本集体成员决定。且必须事先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否则承包合同无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承包;

  (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

  (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

  (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Q2: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需包含哪些条款?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土地的用途;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七)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

  (八)违约责任。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Q3:哪些情形下承包合同可变更或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包括:

  (1)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

  (2)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

  (3)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

  (4)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等特殊情形需调整承包地。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可以获得合理补偿,但是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第三十四条 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二、流转后权利义务与特殊情形处理

  Q4:土地经营权流转后,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关系如何?

  答:区分两种情形:

  转让:需经发包方同意,原承包关系终止,受让方与发包方建立新承包关系;

  转包、出租、互换、入股:仅需备案,原承包关系不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四条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承包方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流转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变。

  Q5:弃耕抛荒承包地如何处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Q6:土地流转合同到期,承租方在地里建的大棚、灌溉设施,该归谁?怎么处理?

  答:土地流转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大棚、灌溉设施、水井等)的处理,是农户最容易产生纠纷的问题,具体处理方式分三种情况,清晰明确:

  1. 有约定按约定:如果土地流转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的处理方式(比如折价归出租方所有、承租方自行拆除并恢复土地原状、出租方给予承租方合理补偿等),双方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即可;

  2. 无约定可协商:若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双方可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处理,对于仍有使用价值、可继续用于农业生产的设施,出租方可以折价补偿给承租方,也可以约定由承租方拆除,拆除后必须恢复土地耕种条件,不得破坏耕地;

  3. 违法设施必拆除:如果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擅自建设违法设施(比如违规建棚屋、永久性建筑等),无论合同是否约定,承租方都必须拆除违法设施,恢复土地原状,若造成土地损坏,还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经承包方同意,受让方依法投资改良土壤,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及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承包方依法提前收回承包土地时,受让方有权获得合理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可在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中约定或者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常见土地违法行为

  Q7:春耕忙耕种,自家承包的基本农田,能改种果树、挖塘养鱼吗?

  答:绝对不可以!这是触碰耕地保护红线的违法行为,必须坚决杜绝。很多农户觉得,自家承包的基本农田,想种什么、怎么种自己说了算,其实不然。永久基本农田是国家划定的特殊保护耕地,专门用于粮食生产,严禁改变其农业种植用途,哪怕是改种果树、挖塘养鱼、种植苗木等,都属于违规行为,会受到法律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禁止通过擅自调整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方式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特别提醒:违规改变基本农田用途的,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会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土地原状,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造成基本农田永久毁坏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Q8:春耕图方便,擅自在耕地上建临时棚屋、挖取土方,会有什么后果?

  答:此类行为属于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轻则面临罚款、限期整改,重则构成犯罪,承担刑事责任。不少农户认为,春耕期间建个临时棚屋存放农具、化肥,或者挖点土方铺路、填坑,是小事,不会违反法律,其实这种想法是错误的。耕地的种植条件受法律严格保护,任何擅自破坏耕地的行为,都会受到相应处罚,具体分为三种情形:

  1. 行政处罚: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取土、建临时棚屋等,破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土地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破坏黑土地等优质耕地的,从重处罚;

  2. 刑事责任:若破坏耕地情节严重,比如造成耕地永久性流失、无法复耕,破坏面积达到一定标准,会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最高可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 民事责任:若在承包期内擅自破坏承包地,发包方(村委会)有权依据承包合同,解除土地承包关系,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并要求承包方赔偿土地破坏造成的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破坏黑土地等优质耕地的,从重处罚。

  Q9:村民能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吗?

  答:不能!春耕期间,部分村民为扩大耕种面积、搭建设施等,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擅自占用集体土地、耕地,或采取虚报、隐瞒等欺骗手段骗取土地使用批准,这些行为均违反土地管理相关法律规定,无论占用土地用于农业还是非农用途,只要未经合法批准,均构成违法。

  常见情形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集体空闲地、林地、草地改作耕地;虚报土地用途骗取批准,实际用于搭建棚屋、堆放农具等;超过批准的土地数量占用土地,多占部分也属于非法占地。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八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转自鄂尔多斯农牧局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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