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成因复杂、情况各异的困境儿童群体,基层儿童工作者如何精准地为他们提供儿童关爱保护服务?由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精心打造的“阿保说案”专栏,陆续推出系列真实案例,与大家共同探寻服务困境儿童的最佳方案。
今天,让我们跟随护童侠阿保,一起来分享案例——离婚后,夫妻一方可以解除收养关系吗?
一、基本案情
杨先生与王女士婚后多年未生育子女。2021年,杨先生与王女士协商一致,收养了杨先生哥哥3岁的女儿小杨,并在民政部门办理了收养登记。2022年,杨先生、王女士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约定女儿小杨随杨先生一起生活。2025年,杨先生以养女小杨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王女士支付抚养费用。王女士表示,小杨原本是杨先生的侄女,离婚后也由杨先生继续抚养,自己与小杨本无亲属关系,离婚后与小杨的收养关系理应自动解除,无须再承担小杨后续的抚养责任;如果不能自动解除,自己就去民政部门解除收养关系。那么,王女士的主张有法律依据吗?
二、案例分析
针对王女士的主张,笔者分别予以解析。
(一)杨先生、王女士离婚后,王女士与小杨因收养建立的母女关系是否能自动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规定,有配偶者必须共同收养。“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本案中,杨先生与王女士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收养了小杨,并依法办理了收养登记,杨先生、王女士与小杨之间建立了受法律保护的父母子女关系,杨先生与王女士作为小杨的父母,是小杨的法定监护人,在小杨成年之前,有抚养、教育、保护她的义务。当夫妻二人离婚时,根据民法典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因此,离婚后王女士与小杨之间的收养关系不会自动解除。虽然小杨由杨先生直接抚养,未与王女士共同生活,但王女士仍是小杨的母亲,对小杨仍要履行监护责任,抚养、教育、保护小杨至其成年。
(二)王女士是否可以到民政部门办理单方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民法典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共同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法律法规作出这些规定,是基于“收养应当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确保被收养人能够正常获得生活照护得以健康成长,如果允许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之前随意解除收养关系,会对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而且,夫妻共同收养的决定体现夫妻的合意,而非某一方的单方意思表示,同样,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也应以各收养人的共同意思表示为前提。因此,本案中,王女士作为收养人之一,不能到民政部门办理单方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三、案例综述
收养是自然人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的法律行为。通过收养行为,原本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形成了法律上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而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则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因此,为保障养子女的合法权益,民法典确立了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在收养关系形成后,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父母应严格履行监护职责,原则上在被收养人成年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被收养人成年后,也要根据法律规定,对养父母履行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且前述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就本案而言,杨先生、王女士与小杨依法建立了收养关系,离婚后王女士未与小杨共同生活,但仍应承担对小杨的抚养责任;反之,小杨成年后,不仅要对杨先生履行赡养义务,也要对抚养自己的王女士履行赡养义务。
(撰稿人: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政研室公职律师 董猛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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