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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能解决教育中哪些问题?一起来了解
  • 2023-05-29 16:11:05
  • 来源: 台山市教育局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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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5月28日,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正式公布,成为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一部体现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保护的法典,与我们每一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

  2023年是《民法典》实施的第三年,5月1日至31日是第三个“民法典宣传月”,主题是“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让我们一起来梳理《民法典》中对教育管理的要求。

       一、重视对学生人格权的保护

  《民法典》将“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专设一章。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重视对学生人格权的保护不仅是信息化时代对学校管理提出的新要求,也体现了新时代教育和培养人才过程中对受教育者个体的充分尊重。在学校对学生管理的过程中,会经常收集、使用学生和家长的个人信息,甚至一定程度上可能涉及学生的个人隐私,学校如何把握正当管理需要和侵犯个人权利之间的界限是教育管理者需要关注的问题。

       (一)首先,学校收集学生及家长的个人信息及隐私,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同时,学校应采取尽可能安全、私密的方式收集个人隐私和信息,避免在公共场合或通过公共媒介收集。

  (二)其次,学校因公共管理需要所收集的学生及家长个人信息未经本人或监护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同时,应采取技术措施确保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窜改、丢失。

  (三)最后,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在调查涉学生事件时,同样要注意对学生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不能因学生的不良事件而向媒体或非公权力机构随意泄露学生的个人信息。

  二、细分校园伤害事故责任

  “安全无小事”。在校园安全事故中,责任如何判断?《民法典》根据公民行为能力的不同划定了学校承担责任的不同情况。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三、关注合同行为与财产使用

  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法治国家的加快推进,学校与政府、社会的关系正在发生变迁。学校在拥有更多办学自主权的同时开始越来越多地以独立法人的身份与其他社会主体发生关系,这种平等主体之间的交往行为主要依靠民法调整。

       (一)学校在办学过程中会经常发生合同行为。例如,学校在发生校舍建造维修、购买教材、订购校服、配送学生午餐、技术成果转化等行为时,都可能涉及合同的签订与履行。

  (二)学校办学都拥有教学用房和教学设施,如何合法合理地使用和处置这些资产需要学校关注物权编的规定。如果教育管理者在实践中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去行为,不仅会产生法律纠纷,还有可能遭受财产损失。

  《民法典》作为一部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权益实现和发展的法典,不仅是我国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制度载体,也是教育领域全面依法治教的重要依据。

  《民法典》对教育管理的影响还需教育管理者们持续深入学习、探索和挖掘,只有深刻领会《民法典》的法治内涵与法治精神,主动回应《民法典》提出的新命题,才能真正做到尊重和保护教育领域每个主体的权利,才能进一步提升我国教育治理的能力和水平。



  来源:综合中国教育报、福建司法、厦门市教育局政策法规处

  转自:江门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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