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台(不动产)公字﹝2025﹞第0067号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台山市台城德政路58号台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人:黄丽娥
联系电话:0750-5592276
登记机构:台山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