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山市自然资源局通告
台不动产(登记)公字〔2024〕第 77 号
台山市人民法院送来(2023)粤0781执恢290号之三十八《协助执行通知书》及(2023)粤0781执恢290号之三十八《执行裁定书》。根据物权法及不动产登记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被执行人刘浩然将位于台山市台城桥湖路82号B座602房的下列不动产权属证件交还我局,协助买受人林丽娟完成不动产登记相关手续:
1. 粤房地权证台山字第0112004456号《房地产权证》
2. 台国用(2010)第0210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3. 粤(2018)台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03966号《不动产登记证明》
请刘浩然在见本通告15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权属证件交到台山市台城龙华里34号台山市自然资源局。逾期不交回,上述权属证件作废,我局将根据人民法院的执行要求,为买受人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手续。
台山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