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山市应急管理局现曝光1起安全生产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和以案普法,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以案为鉴,增强守法意识,落实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基本案情:
2024年8月12日,台山市应急管理局对广东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特种作业人员黄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向该公司发出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并对此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广东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存在“特种作业人员黄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企业放任无资质人员从事特种作业,暴露出安全培训缺位、内部审核流于形式等问题。市应急管理局的处罚既是对违法行为的惩戒,也倒逼企业健全人员资质审查机制,强化安全教育培训,严格做到“人岗适配”。此案为相关企业敲响警钟,强调必须将“持证上岗”作为安全生产底线,切实保障作业人员生命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