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众快速、准确地查找台山市卫生监督所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台山市卫生监督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单位编制的《台山市卫生监督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形式。网上公开的具体网址为台山市政府网站或台山市卫生监督所网站(http://www.cnts.gov.cn/zsdw/swsjds/),联系电话:0750-5536501。
(三)公开时限。
政府机关将在制作、获得或者拥有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之日起20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向台山市卫生监督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公开范围。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予以公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不予公开。
(二)受理机构、时间、地点。
受理机构:台山市卫生监督所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联系地址:台山市台城环北大道62号
联系电话:0750-5536501,传真号码:0750-5536201,邮箱:tswsjd5536501@163.com
邮政编码:529200
(三)提出申请。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5.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您也可以按照《台山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填写,该申请表可以在本所网站上下载。
(四)申请的处理。
登记初审。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初审(必要时将出具回执)。
初审内容包括:所需政府信息描述是否明确,形式要件是否完整,身份证明是否真实。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经初审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五)申请时间的确认。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4.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互联网系统自动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六)答复。
对于能够当场答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或者告知获取方式、途径和时间;
3.本机关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告知其理由;
9.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
10.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七)服务。
依您的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市卫生监督所会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您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应您的要求,还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
您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府信息复制件的,以您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如果因为技术原因无法满足,政府机关会选择以符合该政府信息特点的形式向您提供。
(八)您不能获得如下政府信息:
1.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3.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4.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5.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6.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但是,对于第2项、3项所列的政府信息,权利人或者相关当事人同意公开的;公开的公共利益超过可能造成的损害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公开的,您有权通过申请获得。对于第4项、5项所列的政府信息,如果公开具有明显的公共利益并且公开不会造成实质性损害的,您也有权通过申请获得。
(九)收费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三、监督保障
如果您认为市卫生监督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会予以调查处理。
如果您认为市卫生监督所违反《条例》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时造成您经济损失的,您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附件:台山市卫生监督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点击下载).docx
台山市卫生监督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