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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江门台山市卫生健康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781096038029C/2026-00096 分类: 通知
发布机构: 江门台山市卫生健康局 成文日期: 2026-05-29
名称: 台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台山市卫生监督所)章程
文号: 不编号 发布日期: 2026-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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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台山市卫生监督所)章程

发布日期:2026-05-29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台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台山市卫生监督所)。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台山市台城沙岗湖路106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贰仟壹佰捌拾肆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台山市卫生健康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台山市卫生健康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台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中国共产党台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疾控中心(市卫监所)党委]领导下的主任(所长)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开展好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提高全市人民健康水平。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实施全市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规划、计划和方案。

  (二)负责疫情信息收集与上报、流行病学调查、隔离防控等疫情防控日常工作。

  (三)开展传染病、寄生虫病、地方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等疾病监测与预测预警;负责预防性生物制品使用管理与效果评价,参与预防接种事故调查处置等工作。

  (四)组织实施公共卫生健康危害因素监测、技术指导、卫生学评价和干预,组织、指导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技术调查、危险性评价等工作。

  (五)依法受委托承担辖区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职业卫生等监督执法以及传染病防控工作的巡查监督职能。

  (六)组织开展病原微生物检验和毒物、污染物的理化检验以及相关毒理鉴定工作。

  (七)负责对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业务指导、人员培训;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应用性研究,推广适宜技术和手段,提供技术指导、支撑和服务。

  (八)承担市委、市政府以及上级卫生健康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市疾控中心(市卫监所)党委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全面履行领导责任,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和业务工作的领导,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市疾控中心(市卫监所)党委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结合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充分发挥党委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发展。建立党委会议议事规则,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严格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会议集体研究讨论、审议决策,并按班子分工抓好落地落实。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一)市疾控中心(市卫监所)党委对涉及本单位的重大决策、重大人事安排、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进行政治把关。

  (二)市疾控中心(市卫监所)党委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在选人用人中发挥重要把关作用,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等工作。

  (三)市疾控中心(市卫监所)党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做好各类人才培养、引进、使用、管理、服务和奖惩工作,对干部招录、职工聘用、考核等提出意见。

  (四)市疾控中心(市卫监所)党委负责本单位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对违纪违法问题的预防、监督和查处。

  (五)市疾控中心(市卫监所)党委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六)不断完善党委建设机制,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单位部门预算,为党建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市疾控中心(市卫监所)开展党内活动,加强党建阵地建设。

  (七)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定期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建立健全沟通联系机制,开展宣传阵地管理。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本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三)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四)指导、监督本单位运行。

  (五)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六)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七)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举办单位对本单位的义务:

  (一)举办单位按照党和政府赋予职责和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履行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维持事业单位的公益性。

  (二)举办单位为本单位建立科学补偿机制提供条件,理顺医疗服务价格,落实政府投入,保障单位可持续发展。

  (三)监督本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活动。

  (四)对本单位法人章程和年度报告进行审查。

  (五)为本单位发展提供必要的人、财、物等方面的支持。

  (六)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监督本单位的管理活动。

  (七)指导监督本单位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

  (八)依法对本单位进行审计。

  (九)协助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查处事业单位涉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行为。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的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一节  决策机构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市疾控中心(市卫监所)党委。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

  (一)主要职责

  1.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2.拟订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3.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4.工作人员管理;

  5.定期向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6.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7.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8.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9.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10.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二)产生方式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规定,报举办单位党组织批准,本单位成立市疾控中心(市卫监所)党委。其中,党委书记1名,副书记1名,委员5-7名。行政班子中副职的党员一般应当进入党组织班子。党委书记、副书记和党委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基层党组织选举有关规定产生。

  (三)任期及考核

  市疾控中心(市卫监所)党委每届任期为5年,下设3个党支部,分别是第一党支部、第二党支部、退休党支部,党支部每届任期3年。

  市疾控中心(市卫监所)党委接受上级党组织对本单位运营管理情况的日常监测。

  第二节   决策机制

  第十九条  市疾控中心(市卫监所)党委会议决策范围:

  (一)重大决策事项。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上级重大决策部署;统筹推进党的建设、意识形态、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等党建重点工作;审议单位发展规划、学科建设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等全局性工作;审定内部重要管理制度规章;研究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岗位体系调整等重要事项;审议评优评先、表彰奖励、职工薪酬分配、福利待遇调整等关乎干部职工切身权益的重大事项;审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统筹预算执行、决算审计监督管理工作;研究重要资产处置、核心资源优化配置事项;以及其他需要党委会议研究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干部人事事项。负责单位正副股级中层干部任免、考核、奖惩及纪律处分;统筹后备干部培养选拔,按规定推荐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研究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人员招录、聘用解聘、人事调动等重要人事工作;以及其他重大干部人事管理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审议各级重点建设项目、境内外交流合作重点项目;研究大型医用设备、大宗耗材、器械物资集中采购及购买服务项目;审定基本建设、大额修缮改造等基建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资金使用事项。明确本单位大额资金界定标准与管理细则;审议计划内超限额资金使用、计划外新增资金支出等各类大额资金调配事项。

  第二十条  主任(所长)办公会议的议事决策范围:

  (一)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党委会议决议、工作部署的具体实施措施。

  (二)研讨重大决策、重点项目、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方案,形成成熟意见后,提请党委会议审议决策。

  (三)统筹处置业务运行、公共卫生服务、科研管理、日常行政管理等领域,需集体研究的行政业务事项。

  第二十一条  会议集体决策程序:

  (一)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非党委委员的中心主任、副主任按规定列席会议。党委会议研究决定重要事项,须逐项讨论、逐一表决,决议事项赞成人数超过应到党委委员半数方可通过。

  (二)主任(所长)办公会议由主任(所长)召集并主持,行政班子成员参会,党委其他班子成员可根据会议议题列席参会。办公会议研究审议事项,与会人员须明确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意见,主任(所长)结合集体意见,综合研判后作出决策。

  (三)涉及全局性、关键性的行政及业务重大事项,须经主任(所长)办公会议充分研讨、完善方案后,报请党委会议研究审定。重大议题提交集体决策前,主要领导及班子成员应提前沟通、充分酝酿;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议题,暂缓提交会议审议。

  党委会议、主任(所长)办公会议严格落实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度,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严格执行近亲属回避、利益关联回避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严格落实集体决策制度,重要事项须以会议形式集体研究决定。党委会议、主任(所长)办公会议参会人数须达班子成员半数以上方可召开;研究审议重大敏感、关键决策事项时,参会人数须达班子成员三分之二以上。会议全程规范记录,资料完整归档、妥善保管。

  第二十三条  单位学术、医疗质量、科研管理、药事管理、医学伦理等专业委员会主任及委员人选,由主任(所长)办公会议酝酿提出,报请党委会议审定后,由主任(所长)正式聘任。各专业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及内部章程独立规范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部部长负责制定部(室)的各项制度、操作规程,实行科务公开,推行民主管理。

  第三节 单位领导班子

  第二十五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根据市管干部管理权限,台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台山市卫生监督所)主任(所长)由市委组织部考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任命产生。主任(所长)在市疾控中心(市卫监所)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单位行政管理、业务发展、疾病预防控制、公共卫生技术服务、安全生产及内部运行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是:主要行政负责人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由上级党组织和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由台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任命产生。主任(所长)和分管医疗、科研等相关业务的副主任(副所长),一般应当从医疗卫生领域选拔,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定期述职,接受举办单位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

  第二十八条  主任(所长)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单位的日常运行管理,召集和主持主任(所长)办公会议,组织开展医疗和科研等业务工作,落实政府办医目标,不断提高为人民群众服务的水平。

  (二)在市疾控中心(市卫监所)党委领导下,参与制定并负责组织实施单位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加强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促进单位科学发展。

  (三)按照相关程序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促使单位高效运营;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单位资产,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每年向市疾控中心(市卫监所)党委会议述职、职工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有关行政工作提案;尊重和维护专业委员会、群团组织的合法权益,支持其履行职权。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九条  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评价以任期目标为依据,以日常管理为基础,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考核。因年龄、健康等原因,或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第三十条  单位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完善单位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四节 单位内部机构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宗旨、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经中共台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复,设立1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行政、文电、印鉴、会务、机要、档案资料管理和对外交流等工作;负责党务、纪检、信访、计划生育、工青妇等工作;负责人力资源、人事档案、科教管理、薪酬管理等工作;负责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安全保卫、安全生产;负责车辆管理、环境卫生绿化管理、基建维修、固定资产、后勤保障管理。

  (二)公共卫生应急办公室。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的应急准备;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培训、物资管理、应急演练;承担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群体不明原因疾病等突发公共卫生意见应急监测、分析、评估、报告工作;制订有关业务管理制度,并督促、检查、协调实施;组织开展疾病预防控制绩效考核、质量控制管理工作;负责信息管理及网络安全工作,建设和维护疾病预防控制体系信息网络,做好有关宣教和统计工作;负责库房管理,以及预防性生物制品(疫苗)的储存、配送;负责业务耗材、仪器设备、试剂、药械等采购和管理工作;负责应急物资采购、贮存管理;负责内部审计工作。

  (三)传染病预防控制部。负责法定传染病及其流行因素的预防控制、监测、预测和预警工作;负责相关传染病疫情的现场处理、流行病学调查及效果评价工作。

  (四)艾滋病预防控制部。负责艾滋病疫情监测、分析与研判;组织开展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和高危人群行为干预;负责艾滋病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和随访管理;负责全市艾滋病防控业务指导和培训;负责开展性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分析和管理;组织开展性病高危人群干预工作;负责全市性病监测质控、业务指导和培训。

  (五)免疫规划部。负责全市免疫规划的组织实施及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针对传染病的预防控制等工作;监测、调查和处理预防接种疑似异常反应;负责预防性生物制品(疫苗)的采购、疫苗调拨计划及冷链管理。

  (六)卫生监测与干预部。负责食源性疾病和食品污染物的监测,开展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流行病学调查和处理;开展公共营养监测和评价;组织实施地方病的监测和控制工作;执行学生常见病预防控制规划及方案,开展学生常见病及其影响因素监测工作,实施预防控制措施;负责与学校卫生相关的宣传教育、技术指导等卫生服务;负责医疗机构院内感染因素的预防控制及消毒效果监测;负责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重点行业和场所的消毒效果监测和指导;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技术指导工作;负责媒介生物传播因素监测和干预,及疫源地和除四害工作的指导和评价。

  (七)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预防控制部。负责慢性非传染性疾病与其危险因素监测,筛查高危人群;负责居民病伤死亡的死因监测;负责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业务指导;负责寄生虫病及其流行因素的监测、预防控制、预测和预警工作;组织寄生虫病的调查、处理及评价工作。

  (八)卫生检验部。承担卫生突发事件应急检测检验;承担组织开展病原微生物检验和毒物、污染物的理化检验,及相关毒理鉴定工作;负责检验资质范围内的食品安全、环境卫生、生活饮用水质及涉水产品、消毒质量效果、健康相关产品、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等检验工作。

  (九)职业病预防控制与监督部。承担预防性体检、健康体检、临床医疗、临床检验与功能检查;负责资质范围内的职业健康检查;承担职业中毒事故的流行病学调查,受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范围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委托检测与评价等。依法受委托开展本市管辖的职业健康机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放射卫生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及其相关执业人员的监督工作;开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的检查工作;承担职业健康监督抽检,参与本市管辖的相关健康危害事件的处置及对相关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协助对本市建设单位组织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验收活动和结果进行监督核查。

  (十)卫生稽查部。配合开展日常案件审核和全市案件评查工作;负责对互联网卫生监督不良信息进行监测、分析等;负责卫生健康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咨询工作;协助做好全市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指导和稽查工作;参与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理和综合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十一)公共卫生监督部。依法受委托承担对全市公共场所、学校卫生、托育机构卫生、生活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安全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和抽检工作;参与相关健康危害事件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及相关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处理公共卫生领域的投诉、来信来访;协助开展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回访检查;承担有关会议、活动期间的卫生安全保障工作。

  (十二)医疗卫生监督部。依法受委托承担对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卫生监督工作;参与全市传染病防治工作监管和卫生监督综合评价工作,以及对重大疫情的处置、相关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参与开展医疗广告监督、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供血行为;协助开展对消毒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经常性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和现场审核,实施对消毒产品的抽检;处理医疗机构的投诉、来信来访。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依法设置工会、妇委会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市疾控中心(市卫监所)党委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与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职工大会是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单位职工大会每年举行1-2次。单位职工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单位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并审议主任(所长)工作报告、总体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并监督落实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福利待遇、薪酬分配等有关的重大事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四)审议上一届(次)单位职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检查监督职工大会决议、代表提案的落实,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按照有关规定对单位领导班子进行民主监督和评议。

  (六)讨论其他需要经单位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或决定的事项。

  (七)单位遇重大事项需要征求职工意见时,可临时召集职工对所议事项征求意见并进行符合职工大会规定的有效表决。

  第三十四条  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台山市卫生健康局干部任命相关文件选拔,报台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学术、医疗、科研、药事、伦理等专业委员会,辅助行政领导班子对相应具体事务进行专业化决策与管理。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一节  群众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的宗旨、业务范围、工作情况等信息;

  (二)了解本单位负责实施的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执法、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与控制、健康教育和促进等法律法规规定可公开的工作信息;

  (三)监督本单位对外承诺服务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对本单位服务有权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或检举,提出控告、检举事项的,有权要求对个人信息进行保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本单位各项制度规定等;

  (二)对本单位提出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或检举事项应该具体明确,对真实性负责,不得歪曲捏造事实,不得诽谤、诬告和陷害他人,不得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三)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可通过网站、电话或来访咨询、了解本单位的工作情况、政务服务办理进展情况等;

  (二)可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本单位违法违纪问题;

  (三)可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口头表述、署名文字表述(信函、意见或建议书)等方式对本单位的服务提出建议或批评意见。

  第二节  单位员工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员工指单位依法聘用的全体工作人员。

  第四十条  本单位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申请及合理使用公共资源。

  (二)在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三)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所需要的机会和条件。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单位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就职务晋升、岗位聘任、福利待遇、评先评优、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单位规定和合同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

  (八)法律法规、规章与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员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人为本,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的宗旨和单位文化理念。

  (二)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单位各项制度规定。

  (三)尊重患者,优质服务,保护患者的生命健康权、人格权、知情权、隐私权以及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

  (四)爱岗敬业、精益求精,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五)法律法规、规章与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三条  兼职教授、退休后返聘人员及其他医疗、科研、管理工作者,在单位工作期间,依法、依规、依约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本单位业务运行应遵循依法依规、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并依据国家、省、市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的相关规定实施。

  第二节 激励机制

  第四十五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一)实行目标责任制,各层级、各部门管理人员结合实际工作制定统一协调、切实可行、有据可考的发展目标和工作规划。单位发展规划由单位主任(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市疾控中心党委会会议研究并提交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二)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奖励与惩罚相结合,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爱岗敬业、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或在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人员给予奖励;对违法违纪、失职渎职的人员予以相应处分。

  (三)对部(室)考核主要围绕质量控制、运营效率、持续发展和满意度评价等方面建立科学合理、有针对性、可操作的考核方案并定期修订,不设定创收等经济指标。

  (四)对个人考核建立以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为依据、以工作绩效为重点的考核办法。

  (五)职业发展:建立健全以岗位职责任务为基础的培训制度,为员工成长成才提供良好的条件。落实继续医学教育等制度,提高各类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水平。

  第三节 监督机制

  第四十六条  党纪监督:充分发挥市疾控中心(市卫监所)党委的领导作用,保障党的方针政策在单位实行;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四十七条  外部监督:单位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接受上级党组织和政府对单位运营管理情况的日常监督,按照医疗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的引导,依法经营、严格自律。

  第四十八条  内部监督:单位职工大会是单位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组织形式,单位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工大会和其他正常途径对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节 质量与安全管理

  第四十九条  总体要求:本中心坚持科学规范、准确可靠、安全第一、持续改进的质量方针,建立健全覆盖公共卫生技术服务、实验室生物安全、疫苗管理、应急处置等全流程的质量与安全管理体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及国家、省、市相关规范,确保各项工作依法依规、数据准确、安全可控、服务高效。

  第五十条  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一)严格按照BSL-2生物安全实验室规范建设、运行与管理,落实单位实验室准入、分区管理、个人防护、操作规范、消毒灭菌、废弃物处置等全流程安全要求,定期开展生物安全风险评估、隐患排查与应急演练。

  (二)实行菌(毒)种、病原样本双人双锁、专库专柜、台账清晰、领用可溯管理,严防泄漏、丢失、误用、污染,严格执行样本接收、保存、检测、销毁全流程SOP。

  (三)规范实验医疗废物、废液、污染物分类收集、转运、处置,确保达标排放,杜绝生物安全事故。

  (四)实验室人员须经生物安全培训考核合格、授权上岗,定期开展生物安全知识与应急处置技能培训。

  第五十一条  检验检测质量控制

  (一)建立并运行检验检测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中心内部SOP,规范样品接收、编号、检测、复核、报告、留样全流程管理。

  (二)常态化开展室内质量控制、室间质量评价、方法验证、仪器校准与维护,确保检测数据准确、结果可追溯、报告规范,检测报告实行三级审核、授权签发,保障数据客观公正、互认通用。

  (三)加强仪器设备、试剂耗材、标准物质管理,定期检定/校准、性能验证,确保满足检测工作要求。

  第五十二条  疫苗与免疫规划安全管理

  (一)严格落实疫苗冷链全流程管控,规范疫苗采购、验收、储存、运输、分发、接种各环节,保障疫苗储存温度、运输条件符合规范,建立完整冷链与疫苗追溯台账。

  (二)规范预防接种操作,落实接种前告知、健康询问、三查七对一验证、接种后留观等核心制度,保障接种安全。

  (三)健全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AEFI)监测、报告、调查、诊断、处置与随访机制,及时上报、规范处置,配合做好评估与善后工作。

  第五十三条  公共卫生技术服务与应急安全管理

  (一)规范传染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处置、消毒消杀、食源性/职业性/环境性疾病调查等工作流程,落实技术标准与操作规范,确保处置及时、措施科学、过程安全、信息准确上报中国政府网。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实行统一指挥、快速响应、规范流调、精准溯源、科学防控,严格落实个人防护与现场安全管控,防范次生风险。

  (三)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传染病防控、医院感染控制、食源性疾病监测等公共卫生技术指导、风险评估与信息收集。

  第五十四条  质量安全监督与持续改进

  (一)设立质量与安全管理组织,明确主要负责人为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各部室负责人为本部室质量安全直接责任人,层层压实责任。

  (二)建立质量安全督查、考核、评价机制,定期开展内

  部审核、管理评审、专项检查,对监测、检测、接种、流调、应急等工作质量与安全指标进行量化考核。

  (三)健全质量安全问题发现、报告、整改、复查闭环管理机制,对质量偏差、安全隐患、不良事件(含实验室安全、接种异常、处置失误等)及时调查、分析原因、落实整改、跟踪验证,持续优化管理体系。

  (四)畅通质量安全投诉与建议渠道,及时受理、调查、反馈、处理,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上级疾控机构及社会监督。

  第五节 后勤、设备、物资和信息管理

  第五十五条  本单位后勤管理以“优质服务、保障疾控、便民利民”为宗旨,坚持从严管理、强化服务、严明纪律,切实做好各项后勤保障工作,为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监测检测、应急处置等核心任务顺利开展提供坚实支撑,为单位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第五十六条  本单位合理配置适用的监督、监测、医学装备,建立采购、使用、维护、保养、处置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药品、试剂、耗材等物资的采购,严格依据国家相关规范实行制度化管理。

  第五十七条  本单位严格遵照国家及行业发布的信息化相关标准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大力推进公共卫生信息化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依托单位信息平台,构建高效实用、互联互通的公共卫生信息系统,推动单位内部业务系统与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公共卫生数据平台互联互通,深化公共卫生监测、风险评估、应急处置等数据归集、分析与应用,全面提升公共卫生服务能力与综合管理效能。拓展公共卫生服务场景与业务内涵,优化监测预警、健康管理、执法监督等服务模式。健全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规范个人健康信息管理,强化公民隐私与数据安全保护,持续加强单位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信息化运维管理。

  第六节 文化建设

  第五十八条  本单位弘扬和践行“敬佑生命、守护健康、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崇高精神,塑造医德高尚、作风严谨、业务精湛、防控有力的行业风范。着力培育和塑造公共卫生人文精神,提供有温度的疾控服务,培养有责任、有情怀、有专业素养的疾控人员。通过常态化思想教育、文化阵地建设、文化理念与管理制度深度融合,引导全体干部职工树立共同的使命追求、价值理念和行为准则,激发职工爱党爱国、爱岗奉献、担当作为的工作热情,增强单位凝聚力、向心力和战斗力,不断提升单位文化软实力,为守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筑牢公共卫生安全防线提供坚强精神支撑。

  第五十九条  单位文化建设由办公室牵头统筹,各部室协同配合,单位为文化建设、健康宣教及文明单位创建提供充足经费、人员与阵地保障。

  第六十条  强化思想政治引领与职业精神培育,选树宣传疾控战线先进典型、业务骨干和抗疫先锋,发挥先进示范引领作用,打造疾控特色品牌形象。

  第六十一条  将公共卫生文化、健康科普元素融入办公及业务环境建设,围绕疾病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健康促进等核心职能,规范设置科普宣传阵地与警示提示标识,弘扬科学防疫理念,提升公众健康素养,营造专业、严谨、便民的公共卫生服务氛围。

  第六十二条  主动履行公共卫生社会责任,深入社区、学校、企业开展健康宣教、疫情防控指导、慢性病干预等公益服务;关心帮扶困难群众、重点人群,以疾控优良作风与职业文化引领社会文明风尚。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六十三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六十四条  本单位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本单位严格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及财政部《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等,对会计核算、预算管理、收支控制、资产使用、政府采购及内部控制等经济活动进行全面规范。所有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确保资金运用合法、合规、安全、有效,并主动配合相关部门的审计与监督检查。

  第六十五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科学编制预算、决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严格控制各项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十六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编外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及使用情况接受举办单位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八条  本单位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同时执行本单位内部审计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全面落实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各类审计监督制度。

  第六十九条  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七十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依法设立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章程以及开展业务活动所要求的资质等。

  (二)依法变更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等。

  (三)年度报告的信息:开展业务活动情况、资产损益情况、变更登记的执行情况、绩效和受奖惩情况、涉及诉讼情况、社会投诉情况等。

  (四)本单位章程自备案之日起10日内在举办单位网站上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五)按照有关规定,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重大信息,应当及时、准确予以公开。

  (六)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七十一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改制;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的,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

  (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五)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二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三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七十四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七十五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章程规定的内容发生变化的。

  (四)决策机构决定修改章程的。

  (五)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六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十七条  本单位按照如下程序修订章程:

  (一)成立章程修订工作小组,负责章程修订草案的起草工作。

  (二)将章程修订草案提交单位职工大会听取意见,由单位职工大会审议讨论。

  (三)将章程修改意见提交主任(所长)办公会议、党委会审议,形成章程修订。

  (四)报请举办单位审查批准。

  (五)将章程正式文本及有关材料提交至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按规定对外公开。

  第七十八条  本单位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单位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政策办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于2026年5月12日台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党委会议表决通过。

  第八十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台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台山市卫生监督所)。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自2026年6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