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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江门台山市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781007074635Q/2026-00079 分类:
发布机构: 江门台山市水利局 成文日期: 2026-04-09
名称: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文号: 台水罚听告〔2026〕2号 发布日期: 2026-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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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发布日期:2026-04-09  浏览次数:-

当事人:

  单位:橘畔山海营地、躺营营地、山之居营地、星鹭营地


  本单位于2026年3月26日对橘畔山海、躺营、山之居、星鹭4个无主露营地非法在桂南水库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建设项目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在桂南水库建设露营地及相关附属设施,属于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目前仍未有露营地所有者或实际使用者进行确权登记,因此桂南水库一级保护区内露营地建(构)筑物将视为无主构筑物。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拍摄照片、朱新法承包合同、海宴镇人民政府《关于桂南水库周边露营地构筑物的情况说明》、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关于桂南水库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违法建筑依法清退的公告》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本单位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责令拆除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台山市水利局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单位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电话:0750-5565588

  单位地址:台山市台城街道南门路130-1号



台山市水利局

   2026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