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广大市民:
为进一步提升台山市生活垃圾处理能力,改善城乡环境卫生,根据《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粤价〔2002〕384号)、《关于规范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粤价〔2013〕112号)等有关规定,经成本监审、公开征求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组织听证等程序,报台山市人民政府同意,对我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收费标准及其他事宜公告如下:
一、收费标准
2025年3月1日起,台山市原清洁卫生费和垃圾处理费两项收费项目合并为生活垃圾处理费,调整后收费标准如下:
二、征收范围
台山市辖区内。
三、减免政策
对符合《台山市低收入人口优惠措施》(台府办〔2023〕7号)认定条件的低收入人口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四、征收管理
台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各镇(街)政府(办事处)等执收单位根据行政区域划分执收范围,由当地自来水企业代收费。
五、执行时间
从2025年3月1日起执行。
六、监督与建议
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广大市民如对垃圾处理费收取或垃圾处理工作有疑问或建议,可拨打以下服务热线进行咨询、反馈。
文稿来源:台山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