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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台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781MB2C04647Y/2025-00109 分类: 通知
发布机构: 江门台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5-04-10
名称: 台山市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全市转供电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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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全市转供电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

发布日期:2025-04-10  浏览次数:-

全市各转供电主体(包括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公司、市场管理方等)

    为持续贯彻落实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规范工商业转供电价格行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转供电环节价格政策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落实电价政策

    根据《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8〕375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等行业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22〕938号)的规定,各转供电主体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不得在终端用户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转供电主体应按自身与电网企业结算的电价和各分表电量收取电费;对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电费由终端用户平摊。转供电主体自身电费不得分摊给终端用户;不得以电价的方式收取服务费、管理费等变相提高终端用户的用电成本。转供电主体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等,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

    二、自觉做好价格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的规定,转供电主体应当在经营场所或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示代收电费的项目、依据、内容、等级或规格、收费标准、12315投诉电话等内容;转供电主体应当每月在经营场所或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将当月(或上月)向供电部门缴纳的电量、电价、总额和对终端用户代收取的电量、电价、总额进行公示,相关数据至少保存2年。

    三、明确相关法律责任

    各转供电主体要严格遵守《电力法》《价格法》等法律,杜绝在电费中违法加收其他费用、不执行政府指导价、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等违法行为。

    《电力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依据《电力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予以处罚。

    《价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价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积极开展自查自纠

    本提醒告诫书发布之日起,各转供电主体要认真对照自查自纠。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强转供电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密切关注转供电投诉举报,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规范的价格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电力法》《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依法依规查处,并对典型案例公开曝光。广大消费者和终端用户如发现转供电违规收费问题,请及时拨打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台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