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台山市红岭炬鹿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注册号:440781000004229
住所:台山市冲蒌镇红岭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邝兆华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06年9月4日
经营范围:生产:铟;销售:有色金属、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0年5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管理业务信息系统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gsxt.gdgs.gov.cn/)的查询发现,台山市红岭炬鹿科技有限公司日常检查显示下落不明,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异常名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没有在其登记的住所地址从事经营活动,且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5月19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06年9月4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成立。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5月19日通过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没有在其登记的住所地址从事经营活动,其登记的住所地址已空置,且无法联系当事人。同时通过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管理业务信息系统监测,日常检查记录显示当事人状态为下落不明。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gsxt.gdgs.gov.cn)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管理业务信息系统查询,当事人未按规定报送2016年至2019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据台山市冲蒌镇人民政府于 2020年5月19日出具的证明,当事人自2017年5月起已关门停业,无法与其取得联系,当事人登记的住所地址现已空置。据国家税务总局台山市税务局于2020年6月17日的复函,当事人纳税登记状态为“非正常户注销”,最后申报日期为“2017/2/6”,近两年无欠税情况。至2020年5月19日止,当事人开业以后已自行停止连续六个月以上未经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共2页、现场相片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在登记的住所地址已没有经营的事实。
2、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3、见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见证人的身份情况。
4、台山市冲蒌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自2017年5月起已停业,无法联系且其登记的地址现已空置的事实。
5、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管理业务信息系统提取的检查历史截图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下落不明的事实。
6、市场主体登记事项监督检查表2份共2页,证明经实地核查当事人没有经营,无法联系当事人的事实。
7、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取的企业年报信息截图1份共1页、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业务信息系统提取的年报信息截图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报送2016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事实。
8、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管理业务信息系统提取的经营异常名录情况截图1份共1页、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取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截图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因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实。
9、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取的行政处罚信息截图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自成立以来没有被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事实。
10、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取的抽查信息截图1份1份共1页,当事人自成立以来没有被行政机关抽查检查的事实。
11、台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商请梳理连续两年未年报企业报税情况的函》1份共1页、国家税务总局台山市税务局的《关于商请梳理连续两年未年报企业报税情况的复函》1份共9页,证明当事人的纳税登记状态为非正常户注销,最后申报日期为2017年2月6日,近两年无欠税情况的事实。
12、台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拟吊销营业执照的提醒函》邮件退回证据1份共1页,证明我局通知当事人关于拟吊销营业执照的提醒的事实。
本局于2021年7月5日在台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和公告栏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台市监听告字〔2021〕243号),将本局的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予以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经营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所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因当事人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在台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和公告栏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送达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台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送达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台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