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台山市水步镇一心大药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注册号:440781000034976
住所:台山市水步镇文华A区文华新邨55号之一第4、5卡铺位首层
法定代表人:苏誉焕
企业类型:个人独资企业
成立日期:2012年4月28日
经营范围:零售:中药饮片、中成药、生化药品、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物制品(除疫苗)、第一类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凭有效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
2021年3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业务信息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http://
gsxt.gd gs.gov.cn/)的查询发现,台山市水步镇一心大药房日常检查显示下落不明,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登记的地址已关门,没有营业,且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于同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2年4月28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成立。我所执法人员于2021年3月10日通过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已没有在其登记的住所从事经营,且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http://gsxt.g
dgs.gov.cn)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业务信息系统查询,当事人未按规定报送2016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据台山市水步镇水步圩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当事人自2017年12月起已关门停业,现该住所已空置。据国家税务总局台山市税务局于2021年2月24日的复函,当事人的纳税登记状态为查无税务登记信息。至2021年3月10日案发止,当事人开业以后已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共2页、现场相片2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已停止营业,且现场无法联系的事实。
2、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3、见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见证人的身份情况。
4、台山市水步镇水步圩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于2017年12月起已停止经营活动,该住所已空置的事实。
5、企业公示信息实地核查登记表2份共2页,证明经实地核查当事人没有营业和下落不明的事实。
6、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业务信息系统提取的年检验照截图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已按规定提交2013年年检材料接受年度检验的事实。
7、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业务信息系统提取的年度报告截图1份共1页,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提取的企业年报信息截图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报送2016年至2019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事实。
8、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业务信息系统提取的经营异常名录情况截图1份共1页,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提取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截图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因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实。
9、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提取的行政处罚信息截图1份共1页,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提取的抽查检查信息截图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自成立以来没有被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事实以及没有被行政机关抽查检查的事实。
10、台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商请梳理连续两年未年报企业报税情况的函》1份共1页、国家税务总局台山市税务局的《关于商请梳理连续两年未年报企业报税情况的复函》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的纳税登记状态为查无税务登记信息,最后申报日期为无,近两年是存在欠税的事实。
11、台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拟吊销营业执照的提醒函》邮寄情意1份共1页,证明我局通知当事人关于拟吊销营业执照的提醒的事实。
本局于2021年12月13日在台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和公告栏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台市监听告字〔2021〕615号),将本局的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予以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所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因当事人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在台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和公告栏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送达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台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送达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台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