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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台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781MB2C04647Y/2022-00149 分类:
发布机构: 江门台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2-02-28
名称: 公告送达——台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台市监处罚〔2022〕67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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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台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台市监处罚〔2022〕67号

发布日期:2022-02-28  浏览次数:-

  当事人:广东省台山市企业物资供应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注册号:4407811200082

  住所:台山市台城镇桥湖路257号

  法定代表人:关**

  身份证件号码:44072260****753

  2021年3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业务信息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gsxt.gdgs.gov.cn/)的查询发现,广东省台山市企业物资供应公司日常检查显示下落不明,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现场检查发现, 当事人没有在其登记的住所从事经营活动,且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我局于2021年3月30日通过门户网站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台市监责改字〔2021〕12号),要求当事人于2021年4月29日前办理注销登记,但其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没有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我局于同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1989年7月7日经我局核准登记成立。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3月22日通过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现

  在已没有在其登记住所地址从事经营活动,现在该地址的经营主体是台山市高鹏建材有限公司。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登记的住所地址周围也没有发现当事人张贴其变更住址、联系方式的告示,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同时,通过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业务信息系统监测,日常检查记录显示当事人状态为下落不明。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gsxt.gdgs.gov.cn)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业务信息系统查询, 未按规定提交2008年至2012年年检材料接受年度检验及未按国家规定报送2013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据台城街道桥湖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当事人自2016年6月起已停止经营,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且当事人登记的住所地址与现经营主体台山市高鹏建材有限公司的登记住所地址为同一地址。据国家税务总局台山市税务局于2021年3月31日的复函,显示当事人的纳税登记状态为正常,最后申报日期为2019年12月13日,是否存在欠税为否。我局于2021年3月30日通过门户网站向当事人公告送达《台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台市监责改字〔2021〕12号),责令当事人在2021年4月29日前办理注销登记,但其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没有改正违法行为。至2021年3月22日止,当事人自领取营业执照后,停止经营活动已超过1年。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共2页、现场相片2张共2页,证明当事人没有在其登记住所地址从事经营活动,该地址现经营主体是台山市高鹏建材有限公司,且现场无法联系当事人的事实。

  2、当事人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3、台山市高鹏建材有限公司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1份共1页,证明该经营者的主体资格。

  4、见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见证人的身份情况。

  5、台山市台城街道桥湖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自2016年6月起已停止经营,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且当事人登记的住所地址与现经营主体台山市高鹏建材有限公司的登记住所地址为同一地址的事实。

  6、实地核查记录表复印件各1份共1页,证明经实地核查当事人在登记的住所地址没有经营行为且无法取得联系的事实。

  7、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业务信息系统提取的检查历史截图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下落不明的事实。

  8、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业务信息系统提取的年检验照截图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2004年度至2007年度年检情况及其未按规定提交2008年至2012年年检材料接受年度检验的事实。 

  9、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业务信息系统提取的年度报告截图1份共1页、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提取的企业年报信息截图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未按国家规定报送2013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事实。

  10、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业务信息系统提取的经营异常名录情况截图1份共1页、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提取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截图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因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被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事实。

  11、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提取的行政处罚信息截图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自成立以来没有被行政机关作出过行政处罚的事实。

  12、台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商请梳理连续两年未年报企业报税情况的函》1份共1页、国家税务总局台山市税务局的《关于商请梳理连续两年未年报企业报税情况的复函》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的纳税登记状态为正常,最后申报日期为2019年12月13日,是否存在欠税为否的事实。

  13. 台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企业责令改正为通知书》邮寄情况提取单1份共1页,台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公告送达《台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截图1份共1页,证明我局依法责令当事人限期办理注销登记的事实。

  14、台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拟吊销营业执照的提醒函》邮寄情况提取单1份共1页,证明我局通知当事人关于拟吊销营业执照的提醒的事实。

  本局于2021年12月23日在台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和公告栏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台市监听告字〔2021〕556号),将本局的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予以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所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三)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九第一款第(九)项“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九)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并可追究企业主管部门的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因当事人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 第(五)项的规定,在台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和公告栏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送达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台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送达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台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28日